可以招聘具有物業管理相關資質的人擔任物業管理負責人,比如具有物業管理管理師資格證、建設部註冊物業管理師等。最起碼要有勞動部物業管理師資格(二級)。這個人直接對業主委員會負責,剩下的問題可以由這個人直接操作。
業主自治的主要問題:
1,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容易讓主人誤會裏面有貓膩;
2、監督機制不能充分發揮作用,主要是鄰裏關系,有時候不好開口;
3.業主委員會成員不積極,畢竟工資不高,小區管理也比較瑣碎。
4、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調整,問題不易解決。註:物業管理條例僅調整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管理行為。
5.我覺得業主自治更適合小型小區,壹般不超過200戶。
建議:業主大會召開、業主委員會成立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將責權利寫清楚,並廣泛發動業主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