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物業管理 - 延安市物業服務管理條例

延安市物業服務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服務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陜西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管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管理,是指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由業主選聘的物業服務者為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區域內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的維修、環境衛生以及相關秩序的管理和維護等服務的活動。

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者。第三條本市將物業服務管理納入社區治理體系和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堅持黨的領導、政府主導、社區共管、業主自治、各方參與、協商和科技支撐的工作原則,推進物業服務的規範化、科學化和市場化。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物業服務管理協作機制,制定物業服務管理政策,統籌推進物業服務管理。建立健全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服務提供者共同參與的議事協調機制,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益。鼓勵依靠科學技術提高物業服務管理水平,滿足業主改善居住和工作環境的需求。第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等承擔政府基層管理職能的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指導、協調本轄區內所有物業服務區域業主大會的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和變更以及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組建,並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二)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

(三)協調和監督舊住宅區物業服務管理以及物業服務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系;

(四)參與物業檢查,指導和監督轄區內物業服務管理項目的交接和接管;

(五)指導、協調物業服務提供者依法履行義務,調解物業服務管理糾紛;

(六)統籌協調、監督管理轄區內的物業服務管理活動。

社區組織、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承擔政府基層管理職能的機構和組織的指導下,做好業主自治和物業服務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市和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衛生、公安、民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管執法、人防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物業服務區域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市、縣(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物業服務信用分類監管制度,根據不同信用狀況對物業服務提供者實施分類差異化監管,加強信用信息在物業服務預招標、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政府采購等事項中的應用。

市、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聯動,及時享有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

鼓勵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根據物業服務信用分類選聘物業服務提供者。第八條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制定並組織實施自律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調解行業糾紛,促進誠信經營,維護物業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物業服務水平。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違反物業服務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單位應當依法處理。第二章前期物業服務管理第十條房屋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提供者,並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經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可以通過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提供者:

(壹)物業服務區域建築面積不足3萬平方米的;

(二)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發布選聘物業服務提供者信息後,投標人少於三個的。第十壹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提供者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依法約定前期物業服務是否收費、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並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向買受人明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向房屋購買人明示依法制定的臨時管理規定,並予以說明。

房屋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臨時管理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