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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物業有哪些責任?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物業管理合同和相關專業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下列管理事項:

(壹)房屋的使用和管理以及房屋公共部位的維修和養護;

(二)道路、路燈、停車場(庫)、供水、供電、供氣、排水、有線電視、消防、安全等公共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

(三)管理和維護小區的市容、綠化、環境保護和衛生;

(四)維護社區安全、治安、交通和鄰裏秩序;

(五)代收代繳房租、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辦理房屋裝修和水、電、氣增容手續。

物業管理公司可根據業主要求提供房屋修繕、倉儲、運輸、購物、信息中介、接送孩子、代購旅遊車票等專項服務。

第十七條住宅房屋的維修,室內部分的費用由業主承擔;共用部位由物業管理企業按照業主委員會批準的維修方案進行維修,費用從收取的物業維修基金中支付或者由* * *業主分攤,但房屋保修期內的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住宅區內的市政、綠化、電力、通信等公共設施、公共設備的維護,由相關專業管理部門投資,相關專業管理部門承擔費用;屬開發建設單位投資的,所需費用從物業維修基金中列支。

第十九條城市供水、供電、供氣、通信、廣播電視等專業管理部門在小區內進行建設和維護活動時,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予以配合,並遵守物業管理區域的各項規定。因施工、維修活動損壞房屋、道路、場地、綠化及其他公共設施的,應當負責恢復原狀或者照價賠償。

第二十條業主裝飾、維修房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經物業管理企業同意,並報規劃、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壹)改變房屋結構;

(二)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三)影響相關公共設施和消防安全的;

(四)影響相鄰房屋的使用;

(五)影響景觀容貌的。

業主在裝修、維修房屋時,壹定要及時清除廢棄物。

第二十壹條業主轉讓或者出租房屋,應當辦理或者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辦理房屋交易手續,並將物業管理公約作為轉讓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

自房屋轉讓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當事人應當將轉讓或者租賃情況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二條業主應當遵守《物業管理公約》,自覺維護供水、排水、供氣、供電、消防、通訊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十三條業主和進入住宅區的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無故拒絕繳納或者拖延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性質、結構和外觀的;

(三)損壞或擅自占用、遷移公共設施、公共設備;

(四)擅自在道路、空地和屋頂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廣告牌和商業服務攤點;

(五)占用房屋公共部位堆放雜物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

(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超標排放噪聲;

(七)踐踏、占用綠地、損壞花草樹木;

(八)亂倒垃圾、汙水、亂扔雜物;

(九)在建築物、構築物和樹木上張貼、塗寫、刻畫;

(十)違章駕駛、停車、鳴喇叭;

(十壹)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物業管理公約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