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公安部獲悉,公安部決定從即日起至今年年底,開展打擊非法制售警服專項行動,杜絕非法制售行為,防止保安、門衛、停車收費員等人員非法佩戴和使用警服。
擴展數據
對非法制造、出售或擁有警服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人民警察的警徽、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壹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非法制造或者銷售。
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警服、警械和證件由人民警察專用,其他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持有或者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非法制造、出售、持有和使用的人民警察標誌、制服、警械和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央視-公安部:嚴防非法制售警服,嚴禁保安等非法穿著警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