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物業管理 - 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

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構建黨建引領社區治理框架下的物業管理體系,建設和諧宜居社區,規範物業管理,維護物業管理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宅物業管理活動;非住宅物業管理參照執行。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物業服務提供者共同決策,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專業單位和其他物業管理者。第三條本市物業管理應當納入社區治理體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居民自治、多方參與、協商共建、科技支撐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和物業服務提供者共同參與的治理結構。

推動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建立黨組織,發揮黨建引領作用。第四條物業管理相關主體應當遵守權責壹致、質價相符、公平公開的物業服務市場規則,維護依法享受物業服務和繳納費用的市場秩序,優化市場環境。

支持社會資本參與老舊小區綜合整治和物業管理。第五條本市支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和部分物業使用管理的相關事宜。第六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本市物業管理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和監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開展物業管理監督管理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

(四)建立健全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的培訓制度;

(五)制定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物業服務合同等示範文本和相關標準;

(六)建立全市統壹的物業管理信用信息、業主電子決策等信息系統;

(七)指導行業協會制定和實施自律規範;

(八)履行物業管理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房屋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執行物業管理相關政策和制度;

(二)監督管理本轄區內的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

(三)指導和監督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

(四)組織轄區內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的培訓;

(五)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六)履行物業管理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發展改革、民政、財政、規劃資源、城市管理、水務、市場監管、園林綠化、人防等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第七條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物業管理綜合協調機制,組織轄區內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和單位,統籌推進轄區內物業管理工作,協調解決轄區內物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八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指導本轄區內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成立,並辦理相關備案手續;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撤銷其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決定;參與物業檢查,指導和監督轄區內物業管理項目的交接工作,指導和協調物業服務提供者依法履行義務,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對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開展具體工作,建立黨建指導下的物業管理協商治理機制;有權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查詢業主反映的物業管理事項,指導規範運作;指導、監督物業服務提供者依法履行義務,調解物業管理糾紛。第九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執法事項清單行使行政執法權,建立綜合執法機制,加強對居住區違法行為的巡查、檢查和處理。第十條應急響應期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應急措施;指導物業服務人員開展相應級別的應對工作,並給予物質和資金支持。

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服從政府的統壹指揮,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積極配合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工作,依法實施應急預案和應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