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物業管理 - 第四章溫州物業管理服務的管理措施

第四章溫州物業管理服務的管理措施

第五十條業主決定委托管理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統壹的物業服務。

第五十壹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出租、掛靠、出借等方式轉讓或者變相轉讓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第五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參照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本,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服務,定期聽取業主和非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五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交接和驗收手續。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相關材料。

第五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聘請專業機構承擔電梯維護、消防設施設備維護等專業服務,但不得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委托或者轉讓給他人。

第五十五條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三個月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決定是否續聘。決定續聘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決定不再續聘的,應當公開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企業,並公告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合同雙方未就是否續聘作出決定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履行。

第五十六條業主委員會不得擅自解聘物業服務企業,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大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決定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三個月前書面通知對方,並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全體業主。

第五十七條物業服務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管理用房、配套設施設備、相關場地、物業檔案等財產,並配合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做好交接工作。

第五十八條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和考核,建立企業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加強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配合物業主管部門建立信用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