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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還沒來收房子怎麽辦?

壹、業主不收房怎麽處理?

對於業主來說,收不到房子會造成期限利益的損失,還要承擔壹部分物業費的違約金。

驗收交接後,雙方應簽署商品房交接表。如因買受人原因不能按期辦理交接手續,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視為買受人已接受該房屋,並承諾按期辦理入住手續、簽訂物業協議、繳納物業費。未按期繳納物業費的,應當自到期之日起至實際繳納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

也就是說,如果業主因自身原因拒絕收房,就默認了業主同意收房,並開始收取物業費,也就是說,在他還沒有入住之前的這段時間,仍然要交物業費。

對於開發商來說,如果房子還沒有交付。需要承擔房屋交付前期間的毀損、滅失風險。對於業主的貸款,開發商應向銀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此外,還有被起訴逾期交貨的風險。

拒絕收樓,業主只承擔有限的風險,而開發商承擔的風險遠遠大於業主。而最嚴重的集體拒絕收房,很可能會給開發商帶來致命的打擊。他們將面臨巨大的風險和危機。如果敗訴,賠償的對象將不是單個個人,而是小區全體業主,因此我們將面臨巨額賠償。

第二,業主多久不收房就是違約。

業主多久不收房構成違約,需要根據具體的房屋買賣合同來確定。壹般情況下,業主延期收樓是沒有具體時限的。如果他想延期收樓,需要和開發商溝通,說明理由,不違反合同,不構成違約。但是如果因為自身原因延期交房,則需要繳納房屋的物業費。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業主未按時交房,物業關閉,怎麽辦?

嚴格來說,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是違反約定的,所以如果開發商符合交付條件,業主不按約定收房,業主就構成違約。違約責任壹方面取決於法律的規定,另壹方面取決於合同的約定。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除非另有約定,否則業主首先要承擔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其次才是物業管理費。《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明確規定:“房屋轉移占有的,視為房屋交付,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業主承擔;業主收到出賣人書面交付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付通知確定的交付日期起由業主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按照物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作為業主,他要向物業管理企業繳納相關的物業管理費。從合同層面看,業主的違約責任取決於商品房買賣合同如何具體約定業主逾期收樓。業主違約,逾期收樓的,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