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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會有權在居民區安裝擴音器擅自廣播嗎?這是噪音滋擾嗎?國家有相關法律法規嗎?

是擾民,國家有相關法律規定,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城市小區物業管理站向業主收取各種管理費,原本是為小區居民提供生活服務和後勤保障。而壹些小區管理站的物業管理人員並不了解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反而成為小區最大的噪聲制造者。

法律分析

國家對聲區進行了劃分,療養院等地屬於0類聲環境功能區,白天不能超過50分貝,晚上不能超過40分貝;普通住宅建築屬於1類聲環境功能區,白天不能超過55分貝,夜間不能超過45分貝。所以療養院周圍白天分貝超過50分貝就是噪音,妳可以投訴它擾民。如果普通住宅白天分貝超過55分貝,就是噪音,可以投訴。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禁止在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以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區域使用高音喇叭。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應當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禁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以及使用音響設備可能產生可能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