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為房屋質量問題,房子壹直沒有交付。
2.物業管理公司未履行合同約定的服務責任。
3、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
4、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
5.物業管理公司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