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住宅室內裝飾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2)將無防水構造的房間或陽臺改造成衛生間、廚房;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修企業有本辦法第五條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已經造成事實後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有關部門接到物業管理單位舉報裝修人或者裝修企業違反本辦法的,應當及時到現場查看核實,並依法處理。
第二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住宅建築內部裝修中出現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以及其他影響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和投訴。
(壹)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墻體,對裝修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裝修人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對物業管理單位關於裝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及時處理、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