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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住宅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的使用、維修、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住宅物業管理(以下簡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活動。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的組織領導,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物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四條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統壹指導、監督和管理。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開發區、公園、旅遊度假區的托管區域,其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

城管、物價、規劃、公安、質量技術監督、民防、環保、水務、工商(市場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明確物業管理的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物業管理工作。第五條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等物業管理機構相關人員的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培訓,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所需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依法制定並組織實施自律規範。第六條物業管理應當實行信用管理制度,對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各利益主體的失信行為進行處罰。第二章業主自治組織第壹節業主大會第七條房屋的所有權人是業主。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但依據買賣、贈與、征收補償等方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在物業管理和服務中被視為業主。

業主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第八條按照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成立業主大會,每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壹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超過300人的,可以成立業主大會,履行業主大會職責。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經全體業主壹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審議通過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之日起成立。第九條業主大會代表壹般不少於三十人,由業主按幢(樓)、單元、樓層選舉產生,每幢(樓)至少有壹名業主代表。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壹)物業管理區域內銷售並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築面積達到或者超過50%的;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

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籌備業主大會。第十壹條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按照業主大會籌備組使用的相關標準,將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經費支付至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設的專用賬戶。

首次業主大會召開後,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向全體業主公布籌備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籌備資金余額應當返還建設單位,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首次業主大會籌備資金的使用。第十二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由業主、建設單位、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的代表組成,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定。

籌備組由5至11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業主成員不低於籌備組成員總數的60%,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推薦。

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