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壹條在業主大會、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出售前向物業買受人明示臨時管理協議,並予以說明。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臨時管理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