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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涉及軍隊和地方當局的刑事案件的規則是什麽?

涉及軍隊和地方的刑事案件不同於普通刑事案件,在程序上有特殊規定。為維護軍隊和社會穩定,有關部門出臺了處理此類案件的具體規定。讓我們和我壹起來了解他們吧。

處理涉及軍隊和地方當局的刑事案件的規則是什麽?

基於維護國家軍事利益和維護社會穩定的要求,辦理軍地案件堅持分工負責、相互配合、及時規範、依法辦理的原則。在不同的情況下,對管轄權有相應的特殊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印發《關於辦理涉軍涉地刑事案件的規定》的通知(包拯〔2009〕1號)各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司法廳(局)、 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各軍區、軍兵種、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武警部隊政治部:

為進壹步規範辦理軍地刑事案件,依法及時有效打擊犯罪,保護國家軍事利益,維護軍隊和社會穩定,現將《關於辦理軍地刑事案件的規定》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本規定自2009年8月6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壹條為了規範辦理軍地刑事案件(以下簡稱軍地刑事案件),依法及時有效打擊犯罪,保護國家軍事利益,維護軍隊和社會穩定,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下列情形:

(壹)軍人和地方人員* * *同犯罪;

(2)士兵在營區外犯罪;

(3)士兵在營區實施侵害非軍事利益的犯罪;

(4)當地人員在營地犯罪;

(5)當地人員在營地外實施侵害軍事利益的犯罪行為;

(六)其他需要軍隊和地方政府配合的案件。

第三條辦理軍民案件應當堅持分工負責、相互配合、及時規範、依法辦理的原則。

第四條軍人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由軍事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和軍事法院管轄。軍隊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務人員、在編職工、軍隊管理的退休人員、預備役人員和其他執行軍事任務的人員,由軍人管轄。

對地方人員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由地方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管轄。列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序列的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人員,由地方人員管轄。

第五條發生在營區的案件,由軍事保衛部門或者軍事檢察院立案偵查;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侵害非軍事利益的,由軍事保衛部門或者軍事檢察院與當地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按照管轄分工,共同組織偵查,發現犯罪嫌疑人屬於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管轄的,應當移交當地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發生在營地外的案件,由當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發現犯罪嫌疑人屬於本規定第四條第壹款管轄的,應當移交軍事保衛部門或者軍事檢察院處理。

第六條發生在軍隊和地方使用的營房、營地、機場、碼頭等區域,發生在軍事管理區的案件,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壹款的規定辦理;在當地行政區域內的,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行政區域劃分不明確的,由軍隊和地方主管部門協商處理。

發生在軍隊在地方國家機關、單位設立的辦事機構、對外提供服務的場所、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以及軍隊在地方執行警戒勤務任務的場所和住所的案件,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軍人入伍前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由當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提供證據材料,交由軍以上單位保衛部門和軍事檢察院審查後,移交當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處理。士兵退出現役後,發現在服役期間犯罪的,由當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處理;但是,士兵涉嫌違反職責的,由軍事保衛部門和軍事檢察院處理。

第八條軍民案件管轄不明確的,由軍級以上單位的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與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協商確定管轄;爭議較大或者特殊案件的管轄,由總政治部保衛部門商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確定,或者由解放軍軍事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九條軍事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地方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軍政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檢舉、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交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條抓獲在營區外犯罪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士兵,當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可以對其采取緊急措施,並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軍事有關部門,及時移交軍事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處理;當地人員在營區犯罪被當場抓獲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軍事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可以對其采取緊急措施,在二十四小時以內移交當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處理。

第十壹條地方人員涉嫌非法生產、買賣軍服,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軍車號牌等專用標誌,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軍隊公文、證件、印章,非法持有屬於軍隊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冒充軍隊單位和人員實施犯罪的,軍隊保衛部門可以對其采取緊急措施,並在核實身份後24小時內移交。

第十二條軍事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需要采取營外偵查措施的,應當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當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協助執行。

地方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需要在營區采取偵查措施的,應當通知軍事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軍事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應當協助執行。

第十三條軍事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與地方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相互移交案件時,應當移交有關證據材料、贓款贓物等。帶著箱子。軍事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和地方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取得的證據材料和法律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軍事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地方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案件,經軍級以上單位的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和省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程序,代為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十五條軍事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和地方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別偵查、起訴、審判軍人和地方人員共同犯罪的,應當及時協調,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因犯罪被判處刑罰被開除軍籍的軍人,除按照有關規定在部隊執行的以外,應當移交地方執行刑罰。

被軍事法院判處刑罰的地方人員,應當移送地方執行,但涉及重要軍事秘密的除外。

軍隊和地方需要相互執行刑罰、調整關押罪犯的場所的,由總政治部保衛部、司法部監獄管理部門或者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監獄管理部門協商同意後辦理。

第十七條戰時涉及軍民活動侵犯軍事利益或者危害軍事行動安全的案件,軍事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可以先對當地涉嫌犯罪的人員進行必要的偵查,並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查明主要犯罪事實後,移交當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處理。

第十八條軍事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與地方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協作辦案機制,加強信息通報、技術支持和協作配合。

第十九條本規定所稱現役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和學員,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和學員。軍人身份自批準入伍之日起取得,自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終止。

第二十條本規定所稱營區,是指軍隊管理和使用的區域,包括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和軍隊設置的臨時駐地。

第二十壹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除外)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辦理涉及武裝警察部隊和地方的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2009年8月6日起施行。1982 165438+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總政治部發布《關於辦理涉及軍隊和地方機關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6月25日,1987 65438+2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總政治部發布《關於辦理涉及軍隊和地方機關案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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