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產和個人消費支出有嚴格的區分,我們不鼓勵將個人消費列在公司支出中以避稅。事實上,在法律前提下,也可以通過分割商品使用權來增加企業主的家庭收入,從而降低總成本。同樣,我們也可以巧妙地利用資產的屬性和特性來避稅,從而增加公司的實際資產。
把企業財產和家庭財產分開,必然會涉及到壹些公私用的物品。例如,壹些企業主購買房地產後,將其中壹部分用於辦公。事實上,該公司是租賃企業主的財產。而壹些企業主的私家車往往用於辦公,在某些情況下需要作為公司員工出行的交通工具。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主可以向企業收取壹定的租賃費,比如公司每月固定支付給企業主壹筆合適的租金,這部分計入公司費用,可以增加企業的稅前支出,減少稅收,也可以增加企業主的家庭現金流。
此外,許多私營企業家也熱衷於投資收藏品,如器皿、字畫等。從這些拍賣中獲得的藝術品要麽用於裝飾企業門面,要麽用於設立企業博物館,旨在提升企業形象和品位。這些收藏品都可以歸入企業的固定成本,每年都有折舊計入成本,因為在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收藏品不排除在固定成本之外,只要符合“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施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的,也應視為固定資產”的規定。收藏品作為固定資產,每年都會折舊,最終在賬面上作為零資產消耗掉。而壹般收藏品的價值只會上升,即使是好的收藏品也能大幅升值,從而增加公司的實際總資產。公私兼顧,不能厚此薄彼,但技巧的使用需要把正當性放在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