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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廣告費不給業主怎麽辦?

小區廣告費不給業主如下:

1.壹是業委會與物業溝通,要求公布廣告收入,協商返還給業主的方案;

2.如果物業不管,就向政府相關部門舉報,比如居委會、社區。如果沒用,走法律程序。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2.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4.參加業主大會,行使表決權;

5.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享有被選舉權;

6.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7、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8.享有對該物業* * *所用部位、* *所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使用情況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9.監督物業* * *部位和設施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綜上所述,公共場所和居住區公告設施的廣告,應當經相關業主和業主大會同意或授權,物業公司不得擅自引入廣告。小區廣告收入也應該歸全體業主所有,業主有權監督,有權要求物業公司公開相關賬目。具體用途應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決定,或按物業服務合同辦理。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 * *用部位、* *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業主收入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五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和養護,相關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