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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會可以簽合同嗎?

法律主觀性:

1.居委會可以簽物業服務合同嗎?

居委會可以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只有在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情況下,居委會才可以代為行使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此時與物業簽訂的服務合同才有效。已經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居委會與物業簽訂的服務合同無效。

二、居委會如何與物業簽訂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是指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訂立的服務合同,約定物業服務企業對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進行專業維護、養護、管理和維護,業主應當支付報酬。司法實踐中,物業服務合同的主體壹般包括建設單位、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和城市基層政權的重要基礎,也是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之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五十八條規定,“因客觀原因不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人數二分之壹的,在新的業主委員會組建前,物業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可以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居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管理組織,作為業主委員會,按照上述規定與物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物業服務合同有哪些內容?

(1)服務協議各方描述;

(二)前期物業管理的基本情況;

(三)前期物業管理協議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物業管理服務內容的約定;

(五)物業管理服務質量的約定;

(6)物業管理服務費;

(七)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家庭保險相關協議;

(九)違約責任的規定。已經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居委會與物業簽訂的服務合同無效。

法律客觀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零壹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法人資格,可以從事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成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