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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業費收費標準新政策

《民法典》第937條是物業服務提供者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向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管理和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者。

物業費的收取標準各地不盡相同,物業費的具體收取標準由當地物價局公布。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和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管。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收取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五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治安、環境保護、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民法典物業費不交被起訴會怎麽樣?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實施政府依法實施的緊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對任意傾倒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章飼養動物、違章搭建、占用通道、拒交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絕履行相關義務的,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或者投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什麽情況下可以不交物業費?

國務院明確規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是業主的基本義務。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業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業服務費:

1.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以外,物業管理企業自行提供服務。未經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批準,業主或使用人不得繳納費用。

2、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業主可以拒絕支付超過指導價的部分。

3、物業管理企業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業主無法交納或少交相應的物業服務費。

4、物業管理公司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提高壹些業主無法支付的費用。

5.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應當先行支付服務費的,物業管理企業未提供相應服務的,業主可以不支付相應的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