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視聽資料作為壹種技術含量很高的證據,當事人不僅要確認視聽資料不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還要確認視聽資料沒有經過拼接、刪除、合成等處理,否則法院很難直接采信視聽資料。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不能將有疑問的視聽資料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