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針對王先生遇到的上述問題,新京報記者采訪了北京市律師事務所主任夏光宇。
據夏光宇律師介紹,壹般來說,商品房項目已經交付的,無論業主是否已經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應當繳納相應的物業費。《民法》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者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但是王先生的問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分析。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如承租人)約定由後者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應當按照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交付給業主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
夏光宇律師進壹步介紹,如果是因為開發商交付的質量問題導致房屋沒有收房,王先生不需要交物業費,這個過程中的物業費應該由開發商承擔;如果王先生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時收房,需要按約定繳納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