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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被盜,物業管理公司有責任嗎?

商鋪被盜,物業管理公司有責任嗎?這個問題的答案如下: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糾紛在生活中是很常見的。業主臥室的財物被盜,如何確定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有責任?案例:10,李發現自己和鄰居家的門被撬,家中貴重物品被盜。根據李的陳述,財產損失高達19萬元。之後,李又花了1000元對破損的門進行了維修和更換.隨後,李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他認為,盜竊發生時,他已經繳納了物業管理費,他與物業公司形成了物業服務合同關系。但該小區監控設備自9月起因故障壹直處於癱瘓狀態,物業公司未盡到職責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故要求物業公司承擔50%的賠償責任。認定被告物業管理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過程中存在過錯,對原告的損失應當承擔補充責任。考慮到過錯,被告應承擔20的補充賠償責任,以確定損失。律師解答: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公司壹般提供治安、環境衛生、綠化等物業管理事項的管理或服務協助,其提供的是小區物業的公共服務。所以業主家的財產安全需要業主和物業公司協商,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特別約定。沒有特別約定的,根據實際情況考慮物業服務公司提供物業服務是否存在過錯,物業服務公司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相關法律:1《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二十壹條當事人壹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違反合同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應當依法解決或者按照約定解決。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