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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造林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快植樹造林步伐,防止水土流失,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促進林業生產發展,繁榮農村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各單位、城鎮居民、農村村民、暫住人口、過往人員等。在本行政區域內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縣的天然林屬於全民所有,小型天然林經縣人民政府確認,可以屬於集體所有。第四條全民所有制單位種植的樹木,由建設單位管理,其收益按照國家規定管理。

集體所有制單位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種植的樹木,歸該單位和組織所有。

城鎮居民在自己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樹木和農村村民在房屋前屋後、自留山、村社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允許繼承和轉讓。

集體或者個人在宜林荒山荒地上承包營造的林木,歸承包方所有。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否則以合同規定為準。第五條領導任期內實行綠色目標責任制。縣綠化委員會統壹領導全縣的造林綠化工作;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第六條每年四月為全縣植樹造林月。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廣泛宣傳貫徹森林法,開展植樹造林和護林活動。第七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承擔造林綠化任務,實行劃片定點、栽植生活、限期綠化的辦法。

承擔義務植樹的城鎮居民和農村村民,每年應完成植樹3至5株的任務。

未完成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綠化委員會按規定收取綠化費。第八條造林綠化所需資金,采取群眾投勞為主,國家補助為輔,單位、集體和個人多渠道籌集資金解決。第九條造林綠化應當兼顧農、林、牧等產業的發展,實行喬、灌、草相結合,因地制宜地營造用材林、防護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第十條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建林業專業隊或鄉鎮林場,支持重點戶和專業戶承包造林。

公路兩側的綠化由縣林業部門會同公路管理部門分配給附近的村莊。

小塊分散的適宜林地可以劃撥給農民造林,限期綠化。逾期不建的,可以外包給別人,收取綠化延誤費。

周圍植樹必須按要求進行,不得影響交通、水利、線路和他人的利益。第十壹條南山、北山天然林被列為縣重點保護的重點水源涵養林和造林工程,依法加強管護。第十二條森林鄉(鎮)和國有林場應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組織和護林制度,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嚴格用火管理。森林防火預警期為每年11至次年4月30日。第十三條未經縣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在林區采石、挖沙、采金、取土和開墾荒地。

不得擅自移動或損壞護林防火、林業生產設施和為林業服務的標誌。

禁止在封山育林區放牧、砍柴、挖藥材。第十四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林區狩獵、從事林副業生產和收購林副產品。

在林區非法狩獵的,按照《青海省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五條采伐和更新林木,必須按照《森林法》的規定,取得采伐許可證後方可采伐。第十六條縣、鄉(鎮)人民政府對在植樹造林、森林管護和森林防火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檢舉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林業法律法規沒有處罰規定的,按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壹)在交通、水利、線路周圍種植損害他人利益的樹木的,責令限期移植,並處以每株0 ~ 3元的罰款;

(二)未經批準,在林區采礦、采石、挖沙、采金、開荒和采挖藥材的,處以300元罰款;

(三)在林地、封山育林地、人工幼林地放牧的,按每頭大牲畜3元、每只羊3元處以罰款;

(四)盜伐、濫伐林木的,按國家有關法律處理;其他毀壞樹木的行為,除補植受損株數1 ~ 3倍的樹木外,成年樹按實際價值2倍賠償損失,幼樹每株5 ~ 10元,灌木每平方米4元;

(五)損壞森林防火設施和生產設施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損失價值0 ~ 2倍的罰款;

(六)非法占有國家、集體和個人合法使用的林地和宜林地的,責令退出,並賠償損失。

以上行政處罰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鄉(鎮)人民政府、國有林場、林業派出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