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可通過重慶市官方網站市政府公告欄查詢,具體實施相關事宜可向所在區縣房管部門、物價部門查詢。
根據《辦法》規定,在《辦法》實施前已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在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前,仍按原收費標準執行。原收費標準包括物業服務費、電梯費、公用事業費、空置房屋物業費。其中,房屋空置期間半價收取的物業費仍按半價收取。
對於《辦法》實施後新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合同中有房屋空置期間物業服務費用相關事項的,沒有約定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全額收取。
望采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