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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及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第四條市和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開發區管理機構受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以下簡稱市和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規劃、工商、物價、公安、環保、市容、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下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區、縣物業管理部門建立本轄區內的業主大會,並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五條市、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定期物業管理通報制度,並加強與相關行政機關的溝通。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第六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根據設施設備、建築規模、社區建設、規模經營、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進行。

新建物業,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物業管理區域,應當劃分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配套設施設備由* * * *使用。

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向市、縣物業管理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要求。市、縣物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劃定物業管理區域。

本條例實施前,物業管理區域已經自然形成且無爭議的,可以繼續作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第七條業主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提供聯系地址和通訊方式。

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不足五人,全體業主壹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超過100人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選舉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業主代表應當在出席業主大會會議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的意見。對需要表決的事項,應當由業主自行按投票權數簽署同意、反對或棄權的書面意見,並由業主代表匯總後作為表決意見提交業主大會。第八條在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車主也可以書面告知。第九條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接到書面報告後,應當及時與街道辦事處協調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籌備組壹般由5人組成,其中社區居委會和建設單位代表1人,業主代表3人。籌備組組長由社區居委會代表擔任。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布。第十條籌備組應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壹)制定業主公約(草案)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二)擬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草案),業主委員會選舉采用差額選舉方式,差額比例不得低於20%;

(三)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確認業主身份及其投票權;

(四)提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並在首次業主大會召開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7日以上;

(五)確定首次業主大會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做好會議準備工作。第十壹條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應當以壹個住宅物業中的壹戶壹票為基礎;非住宅物業按每200平方米計壹票,200平方米以下的不動產權證按壹票計。單個所有者持有的投票權數最多不得超過全部投票權的30%。

單壹產權登記有兩個以上業主的,由其本人確定壹名投票人。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由5-13人的單數組成,其成員不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業主委員會的任期由業主大會決定,壹般為3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