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陽光房是否屬於違章建築,壹般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1)在公共區域搭建陽光房壹般屬於違章建築;
(2)私人區域的建築日照壹般不屬於違章建築。
2.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治安、環境保護、物業裝飾和使用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後,應當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依法處理。
第五十條
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利益。
因維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
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將臨時占用和挖掘的道路、場地恢復原狀。
二、發現違章建築怎麽辦?
查找違章建築的方法如下:
1,當事人可要求物業停止並出具整改通知書;
2、可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並向城鄉規劃部門舉報,由城鄉規劃部門責令拆除,業主拒不執行的可以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