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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地鐵可以帶啫喱水嗎?

廣州地鐵可以帶啫喱水,不禁止帶啫喱水。

廣州城市軌道交通禁止乘客攜帶的特定物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物品:

壹、槍支和子彈(包括主要部件):

(壹)公務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各種子彈;

(二)民用槍支: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各種子彈;

(3)其他槍支:鋼珠槍、道具槍、發令槍等。;

(四)上述物品的樣品和仿制品。

二、炸藥類別:

(1)彈藥:各種炸彈、炮彈、地雷、手榴彈、手雷等。

(2)爆破器材:各種火藥、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以及含有炸藥的成品和半成品裝置;

(3)煙花制品:各種煙花、發令紙、各種黑火藥、煙火藥、導火索、各種含煙火藥的玩具等。

(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第三,控制設備:

(壹)管制刀具:匕首、三角刀(包括加工用三角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單(雙刃)刀及其他符合管制刀具認證標準的刀具;

(2)其他器具:警棍、催淚彈、催淚彈槍、電擊槍、眩暈槍、弓、弩、防身噴霧器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壹)高壓氣體容器:用於盛裝高壓氣體的各種氣瓶。包括氫氣瓶、氧氣瓶、氮氣瓶、氦氣瓶等。

(2)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解在介質中)、壹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病人吸氧用的袋裝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

(三)易燃液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釋劑、松香油及含有易燃溶劑的產品;

(4)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H等。

(5)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棉(包括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

(6)遇濕易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

(7)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氧乙酸、過氧化氫等。

毒物:氰化物、砒霜、劇毒農藥等有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易燃、助燃特性的有毒物質。

6.腐蝕性物質:鹽酸、氫氧化鈉、汞(水銀)、氫氧化鉀、硫酸、硝酸、蓄電池(含氫氧化鉀或充有堿性溶液的固體)及其他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蝕性物質。

7.放射性物質: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傳染病病原體:乙肝病毒、炭疽、結核病、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幹擾列車信號的強磁性物體、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性質無法確定、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擴展數據

《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規定:

第十九條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標準,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運服務。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保持出入口暢通,並按照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類導向標誌。

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的導向標誌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統壹設置。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在與出入口合建的周邊物業設置導向標誌,周邊物業的業主和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顯著位置公布首末班車行駛時間、列車運行狀態提示和換乘指示。列車因故延誤或者調整首末班車運行時間的,應當及時通知乘客。

第二十二條?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安全和消防的義務:

(壹)組織治安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治安隱患;

(二)制止危害公眾安全和擾亂軌道交通公共秩序的行為;

(三)制止城市軌道交通範圍內的治安違法犯罪行為,並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四)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治安和消防義務。

第二十六條?禁止下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

(壹)非法攔截列車,阻礙運輸的;

(二)擅自進入設有警示標誌的軌道、隧道或者其他區域;

(三)攀爬或翻越圍欄、欄桿、大門、機車等。;

(四)強行上下車的;

(五)不按規定乘車購票,經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追索後拒不補票的;

(六)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

廣州市人民政府-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客運安全檢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