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 11.5建設部、國家經貿委、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
第七條
電梯安裝調試完畢後,電梯制造企業應當進行質量自檢,並出具電梯產品質量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由使用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項目建設審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施工、安全監督等單位聯合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後,應當簽收交付。其他部門不再重復檢測和認證。
驗收中的質量糾紛原則上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電梯制造廠應提交當地技術監督部門直至國家技術監督局進行仲裁。
電梯質量保修期為驗收合格之日起壹年,但不超過交付後18個月。保修期滿後出現質量問題,按國家產品質量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