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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員會制度

壹、正確把握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委會建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壹)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以服務居民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促進社區和諧為目標。著力加強和改進社區居委會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和設施建設,努力把社區居委會建設成為功能完善、充滿活力、作用明顯、群眾滿意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進壹步健全和完善以社區黨組織為核心的城市社區組織體系,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組織基礎。

(2)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委會建設的基本原則是:——堅持黨的領導,把握正確方向。從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出發,與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同步,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壹,促進社區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管理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實現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堅持以人為本,服務居民。始終把實現和維護社區居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居民的服務需求作為第壹信號,把居民的滿意度作為檢驗工作成效的第壹標準,真正把加強和改進社區居委會建設變成服務和造福居民的民心工程。——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切實轉變政府職能,理順關系,充分發揮各級黨委政府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設施建設、財政投入等方面的主導作用。,尊重社區居民的主體地位,積極動員社會力量建在* * *和享資源* * *,形成社區居委會建設的合力。——堅持因地制宜,註重工作實效。緊密聯系當地實際,區分不同情況,加強分類指導,創新工作載體,切實解決長期困擾和阻礙社區居委會建設的突出問題,力戒形式主義,使社區居委會建設始終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有創造性。

(三)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委會建設的目標任務是:到2020年,努力完善全國城市社區居委會組織體系,社區居民組織化程度明顯提高;社區居民享有越來越多切實的民主權利,社區居民自治範圍進壹步擴大,社區民主管理制度日臻完善;幹部結構進壹步優化,社區管理和服務能力顯著增強;工作場所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能夠滿足社區居民的基本服務需求;政府投資和社會投資相結合的資金保障機制基本建立;內外關系更加協調,全社會尊重、關心、支持社區居委會工作的良好氛圍進壹步形成。“十二五”時期是全面加強和改進社區居委會建設的關鍵時期。要努力理順社區工作關系,強化社區管理和服務職能,充實壯大社區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社區保障機制,為實現2020年城市社區居委會建設各項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二、進壹步明確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四)依法組織居民開展自治活動。社區居委會是社區居民自治的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會公德和居民公約,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召開社區居民會議,處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興辦相關服務事業,推進社區互助服務和誌願服務活動;組織居民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開展群防群治,調解民間糾紛,及時化解社區居民矛盾,促進家庭和睦、鄰裏和諧;管理社區居委會的財產,推進政務公開;及時向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反映社區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五)協助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依法開展工作。社區居委會是黨和政府聯系社區居民的橋梁和紐帶。協助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做好社會保障、社區矯正、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社區教育、就業、社會保障、社會救助、住房保障、文化體育、消費權益保護以及與居民利益相關的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動人口權益保護等工作,促進政府社會。

(六)依法組織相關監督活動。社區居委會是社區居民利益的重要維護者。有序組織居民參與涉及其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聽證會,組織居民參與對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工作的民主評議,參與以社區為單位的社區建設,監督社區供水、供電、供氣、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市政服務單位的服務。指導和監督社區內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維護社區居民的合法權益。

第三,不斷完善城市社區居委會的組織體系

(七)加快社區居委會全覆蓋。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充分考慮公共服務資源配置、人口規模、管理範圍等因素,按照方便管理、方便服務、方便居民自治的原則確定管轄範圍。壹個社區原則上應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加快在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工礦企業所在地、新型居住區和流動人口聚居地組建社區居委會。新建住宅區居民入住率達到50%的,應及時成立社區居委會。在此之前,居民小組應由相鄰的社區居委會組建或管理,實現對社區居民的全程管理和無縫隙管理。社區居委會的籌備工作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進行。

(八)完善社區居民委員會下設的委員會。調整充實社區居委會下設委員會的設置,設立有效承擔社區管理和服務的人民調解、治安、公共衛生、計劃生育、群眾文化等下設委員會,切實增強社區居委會組織居民開展自治活動、協助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加強社會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選派強有力的居民小組長、樓門長,積極開展樓門居民自治,推動形成社區居委會及其下屬委員會、居民小組、樓門的組織體系新格局。

(九)規範社區居民委員會專業服務機構。為更好地完成社區管理和服務任務,人口多、社區管理和服務任務重的社區居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建立社區服務站(或社區工作站、社會工作站)等專業服務機構。根據專業化分工原則,社區專業服務機構在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的統壹領導和管理下開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社區居委會有足夠的能力承擔應有的責任,沒有必要再設立壹個專業服務機構。

四、努力壯大城市社區居委會工作隊伍

(十)擴大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來源。社區居民委員會壹般配備5至9人。人口多、社區管理和服務任務重的社區居委會,可適當增加若幹名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專職社區工作者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優先錄用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其配置比例、招聘方式和專業服務機構設置標準由市(地)級人民政府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提倡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成員交叉任職,社區居委會下設的委員會、居民小組負責人可由社區居民選舉產生,也可通過民主程序由社區居委會成員或社區專職人員兼任。鼓勵社區民警和群眾組織負責人通過民主選舉程序擔任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研究建立新錄用公務員到社區鍛煉制度。鼓勵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優秀年輕幹部到社區居委會幫扶工作或建立定期聯系制度,鼓勵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等優秀社會人才擔任社區專職人員,鼓勵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或退休黨員幹部、社會知名人士和社區專職人員參加社區居委會選舉,通過民主選舉擔任社區居委會成員。

(十壹)加強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社區工作需要,制定培訓計劃,豐富培訓內容,改進培訓方法,提高培訓效果。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每年至少培訓壹次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其他成員每兩年至少接受壹次培訓。要組織社區居委會成員和社區專職人員深入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學習社會工作知識,增強堅持黨的領導的信念,牢固樹立愛崗敬業、樂於奉獻、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精神,努力掌握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做好群眾工作的方法和技能,不斷提高服務群眾、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鼓勵社區居委會成員和社區專職人員立足崗位、自學成才,支持他們參加社會工作等各類職業資格考試和學歷教育考試,不斷提高自身綜合素質。

(十二)關心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的成長進步。積極培養發展優秀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成為黨員,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優秀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擔任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勞動模範,加大公務員考試和從優秀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專職社區工作人員中選拔街道(鄉鎮)機關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的力度。對工作成績突出、居民滿意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宣傳、表彰和獎勵。

五、積極完善城市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的社區居民自治制度。

(十三)堅持擴大黨內基層民主,推進社區民主。推進黨員群眾公開推薦和上級黨組織推薦相結合,逐步擴大社區黨組織領導班子直選範圍。全面推進社區黨務公開,完善社區黨員代表議事制度,引導黨員參與民主實踐,積極探索和擴大多種形式的黨內基層民主,推動和促進社區居民民主健康發展。

(十四)堅持和發展社區民主選舉制度。進壹步規範社區民主選舉程序,穩步擴大社區居委會直選覆蓋面。社區黨組織要加強對社區居委會選舉工作的領導和指導,提倡將不參加選舉的社區黨組織負責人當選為居民選舉委員會主任,按照民主程序主持居民選舉委員會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由居民推選的居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依法被確定為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居民選舉委員會,空缺的名額由原選舉結果依次遞補。各地要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規定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資格條件,引導居民提名公正廉潔、遵紀守法、熱心為居民服務的人員作為候選人。探索流動人口參加居住地社區居委會選舉的方式方法,保障其民主政治權利。

(十五)完善社區民主管理制度。進壹步完善充滿活力的社區黨組織領導的社區居民自治機制,推廣社區代表在黨員或黨員中議事制度,深入開展以居民會議、議事協商、民主聽證為主要形式的民主決策實踐,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實踐,以政務公開、民主評議為主要內容的民主監督實踐,全面推進居民自治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積極探索網絡論壇、民意懇談、社區對話等有效形式,鼓勵社區居民和駐區單位廣泛參與,切實保障社區居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監督權。

(十六)完善社區居民委員會日常工作制度。社區居委會要進壹步把工作重心轉移到社區管理和服務上來,按照最大限度擴大居民活動空間、優化服務設施效能的要求,完善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管理,方便居民使用。建立健全社區居委會與駐區單位的協商討論制度,實行分片包幹、上門走訪、服務承諾、結對幫扶等做法,密切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與社區居民的關系。實行錯時上班、全天值班、節假日休息等工作制度,方便群眾辦事。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聯席會議制度,規範社區居委會財產、檔案、公章管理,保障社區居委會有效運行。

六、切實改善城市社區居委會服務設施。

(十七)加強工作場所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要將社區居委會工作室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社區發展相關專項規劃,與社區衛生、警務、文化、體育、養老等服務設施統籌規劃建設。地方政府要對建設資金來源、產權歸屬和使用管理辦法做出明確規定。新建居住區和舊城區連片居住區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將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套建設納入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配套建設指標審查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對不符合規定配置標準和要求的,不得批準。項目的設計、建設、驗收和使用應當征求社區居民和當地街道辦事處的意見。未按規劃要求建設社區居委會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服務設施的,不能通過驗收。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移交給當地街道辦事處使用和管理。老城區和已建成的居住區沒有社區居委會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或者不能滿足需要的,由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建設,也可以從其他社區設施中置換,或者通過購買、租賃等方式解決,所需資金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籌解決。積極推進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倡導“壹房多用”,提高使用效率。服務設施的供暖、水、電、氣、電信等費用按照當地居民使用價格標準收取。

(十八)積極推進社區信息化建設。整合社區現有信息網絡資源,鼓勵建立覆蓋區域(縣、市)或更大範圍的綜合性社區信息管理和服務平臺,實現壹次性數據采集和多方資源共享。整合區、街、社區為駐區居民和單位服務的內容和流程,構建集行政管理、社會事務、便民服務於壹體的社區信息服務網絡,逐步改善社區居委會信息技術裝備條件,提高社區居民運用信息技術的能力,全面支撐社區管理和服務。積極推進社區居委會電子化管理,減輕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七、逐步理順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與相關組織的工作關系。

(十九)自覺接受社區黨組織的領導。社區黨組織是黨在社區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是各類社區組織和工作的領導核心。社區居委會要自覺接受社區黨組織的領導,社區黨組織要不斷加強自身建設,改進工作方法,切實領導和指導社區居委會的工作。以“三有壹有”(即有人有錢有地方,構建全市區域性黨建格局)為重點,積極推進社區黨組織建設,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區提供堅強的組織保障。支持和保障社區居民委員會充分行使職權,及時幫助解決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倡導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成員交叉任職,完善社區黨組織領導社區居委會開展工作的相關制度,確保社區黨建與和諧社區建設緊密結合,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切實加強社區黨員的教育、管理和服務,堅持和完善黨員定崗定責、按崗上崗、誌願服務、結對幫扶等制度,進壹步落實黨員到社區述職的要求,拓寬黨員服務群眾的渠道,充分發揮黨員在構建和諧社區中的先鋒模範作用。

(二十)支持社會組織和社區誌願者參與社區管理和服務。社區居委會要積極培育社區服務、公益互助類社會組織,主動幫助那些不具備登記條件的社會組織辦理備案手續,並在組織運行、活動場地等方面提供幫助。社區黨組織要加強對社區各類社會組織的政治領導,註重培養社區社會組織負責人隊伍。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設立項目基金等方式,積極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和誌願者參與社區管理和服務,鼓勵和支持社區居民開展互助服務,使之成為推動社區居委會工作的重要力量。大力推進社區誌願者註冊制度,完善社區誌願服務網絡,力爭用3至5年時間實現社區誌願者註冊率占常住人口10%以上的目標。

(二十壹)發揮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在社區管理和服務中的積極作用。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支持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社區服務,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主動接受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物業服務糾紛,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召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告知當地社區居民委員會,聽取其意見。

(二十二)強化區屬單位社區建設責任。建立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駐村單位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社區* * *資源共享和* * *建設問題。積極推動區內單位向社區居民開放文化、教育、體育等活動設施。推動駐區單位逐步向社區開放服務、公益和社會事業,為社區居委會提供人力、物力和財力支持。探索建立駐地單位社區建設責任評價制度,促進* * *在* * *建設和* * *資源享有。要把駐村單位履行社區建設責任納入和諧社區示範單位創建工作,有關部門在評優時要主動聽取社區居委會對駐村單位的意見。

八、大力加強對城市社區居委會建設的領導。

(二十三)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應當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要大力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切實轉變職能,改進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要在街道社區服務中心設立“壹站式”服務大廳,為社區和居民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服務。普遍推行社區公共* * *服務準入制度,凡基層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職責範圍內的,不得轉嫁給社區居民委員會;凡依法應當由社區居委會協助的事項,應當為社區居委會提供必要的經費和工作條件;委托社區居民委員會辦理相關服務事項的,權利跟隨責任,費用跟隨事項。逐步清理整合在社區設立的各類工作機構,規範政府部門對社區居委會開展的檢查評比活動,大力減少對社區居委會的各種會議、臺賬和材料匯報。加快街道辦事處法制化建設,省級人民政府要積極研究制定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規則。

(二十四)落實領導責任制。把加強和改進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納入黨委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要定期研究社區居委會建設。區(縣、市)委書記要認真履行第壹責任人職責,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要履行直接責任人職責,市、區(縣、市)、街道(鎮)領導幹部要建立社區居委會建設聯系點,將社區居委會建設成效作為市、區(縣、市)黨委、政府目標管理和年度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十五)加強部門協調。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壹領導下,黨委組織部要在加強社區居委會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領導和指導作用,做好協調服務。依托社區居委會開展公共服務,教育、科技、公安、司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城鄉建設、文化、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環境保護、體育等部門,要強化責任意識,把支持和幫助社區居委會建設作為為民辦實事的重要內容。各級發展改革、財政、金融、稅務、工商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和權限,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積極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會、共青團、婦聯和殘聯、老齡協會、計劃生育協會、慈善協會等群眾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積極參與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

(二十六)切實加大經費保障力度。要將社區居委會的工作經費、人員報酬、服務設施、社區信息化建設等納入財政預算。社區居民委員會興辦公益事業所需費用,經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向社區居民或者受益單位籌集。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經費納入街道辦事處銀行賬戶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得挪用、擠占、截留,並定期向社區居民委員會和居民公開使用情況,接受居民監督。增加對財政困難地區的壹般性轉移支付,增強其保障社區居委會建設的能力。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和專職社區工作者的報酬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解決,標準原則上不低於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社區居委會成員和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失業、基本醫療、生育和工傷保險,有條件的地方逐步落實住房公積金政策。

(二十七)提高指導社區居委會建設的工作水平。要以改革創新的精神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不斷改進工作方法,創新社區居委會工作機制。針對不同地區社區居委會建設的實際,加強分類指導,不斷總結和探索社區居委會建設的經驗和規律。要把加強社區居委會建設工作與黨建和社區建設緊密結合起來,加大宣傳力度,大力表彰先進典型,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為推進城市社區居委會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營造良好氛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八條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地區所有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推選二至三名代表組成。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成員可以連選連任。(舊版本是:居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當地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推選二至三名代表組成。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成員可以連選連任。)年滿18周歲的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