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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轉租

法律分析:

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租賃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的行為,包括以聯營、承包經營、合作經營的名義將租賃房屋交付他人使用,並取得租金性質的擔保收益,均為轉租。房屋轉租條件:1。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2.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3.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方,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方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4.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5.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備案需提交的材料:房地產權屬證書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證明或者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登記證明;房屋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壹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壹十七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租賃期限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壹十八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轉租的,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第七百壹十九條承租人拖欠租金的,轉租人可以代為支付所欠租金和違約金,但轉租合同對出租人沒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轉租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沖抵轉租人應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過應付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第七百二十條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取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衍生問題:

轉租需要註意什麽?

個人轉租要註意:1。房屋轉租後,從屬成套房屋承租人會增加共用部位的使用人,可能會影響相鄰使用人對共用部位的正常使用。因此,承租人應保持共用部位的原狀,不得隨意擴大共用部位影響相鄰使用人。承租人如要改變共用部位的使用狀況,需征得原出租人和相鄰使用人的同意。2.房屋轉租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最後期限不能超過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最後租賃日。私人轉租當事人應在簽訂轉租合同後15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縣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租賃合同登記證明;轉租合同;轉租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者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證明。3.轉租合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規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市房產局在農場系統設立的房地產交易登記受理處出具轉租合同登記證明。4 .私人轉租租金,由轉租雙方自行確定。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從出租房屋的租金中獲得壹定比例的收益;租賃合同中未約定轉租租金收益分配或者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時,出租人無權取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