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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壹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房預售制度的通知文本內容

(壹)加強對商品房預售行為的監管。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預售無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項目,不得以認購、預訂、搖號、發放貴賓卡等方式變相向買受人收取定金、預付款等費用,不得參加任何展銷活動。對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10日內壹次性公示擬銷售的全部房源及每套房源價格,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對外銷售自有房屋,不得以返原銷售或售後包租等方式預售商品房,不得從事虛假交易。

(二)嚴厲查處囤積居奇等違法違規行為。各地要加大對囤積居奇、哄擡物價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已取得預售許可證,但未在規定時間內公開銷售全部待售房源,以及通過簽訂虛假商品房買賣合同故意畸高銷售或人為制造緊俏房源的行為,要嚴肅查處。

(3)加強對房地產銷售代理人和房地產經紀人的監管。實行代理銷售的商品房,應當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房產部門備案。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額外的延伸服務項目應事先向當事人說明,並在委托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分解收費和強行收取圖書代理費、銀行按揭服務費等費用。房地產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不得炒作賣房號,賺取代理過程中的差價,不得簽訂“陰陽合同”進行非法交易,不得發布虛假信息和未經核實的信息,不得通過內部認購、雇人排隊等方式營造銷售旺盛的虛假氛圍。

(四)加強商品房銷售合同管理。各地要完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積極推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備案制度。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應當明確約定商品房的質量和性能、物業會所、車位等設施的歸屬、交付條件和違約責任,並將《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作為合同附件。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向購房人明示。

(5)完善房地產信息公開機制。各地要加強和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布市場信息。市、縣房產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經批準的預售信息、可售房產和房源信息,以及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明示預售許可、商品房預售方案、開發建設單位資質、代理銷售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等信息。在銷售現場。

(六)鼓勵推行商品房銷售試點。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鼓勵和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現售商品房應當符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銷售條件;商品房銷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符合銷售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和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壹)嚴格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商品房項目預售許可最低規模和項目形象進度要求。預售許可證的最小規模不得小於建築規模,預售許可證不得分層、分單元辦理。在住房供應不足的地區,要建立商品房預售許可綠色通道,提高行政效率,支持具備預售條件的商品房項目盡快申請預售許可。

(2)加強商品房預售方案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方案銷售商品房。預售方案應當包括項目基本信息、建設進度、預售房屋數量、面積預測及分配、公共設施具體範圍、預售價格及其變動幅度、預售資金監督落實、房屋質量責任主體及方式、房屋能耗指標及節能措施等內容。預售方案主要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並公示。

(3)完善預售資金監管機制。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尚未建立監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商品房預售資金應全部納入監管賬戶,由監管機構負責監管,確保預售資金用於商品房項目建設;預售資金可以根據建設進度撥付,但必須預留足夠的資金,保證建設項目的竣工交付。

(四)嚴格商品房預售退房管理。商品住房嚴格執行購房實名登記制度,認購後不得擅自變更購房人姓名。各地要規範商品房預訂行為,對可售房屋的預訂數量做出限制。購房人預訂商品房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預售合同的,應當取消預訂,被取消的房屋應當公開出售。已簽訂網上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經雙方協商需要解除合同的,應當由雙方提出申請並說明理由,退回的住房應當公開出售。(壹)明確商品住房交付條件。各地要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建設標準,制定本地商品房交付使用條件。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條件應包括:工程已通過竣工驗收並在當地主管部門備案,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已完成並符合使用要求,北方地區分戶熱計量裝置安裝符合設計要求,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已落實,商品房質量責任主體已明確,前期物業管理已落實。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交付商品房時向購房人出示上述相關證明材料。

(2)完善商品房交付使用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確保商品房項目的質量、節能環保性能、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符合交付使用的基本要求。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借鑒上海、山東等地的經驗,通過地方立法完善新建商品房交付制度。各地要加強商品住房竣工驗收管理,積極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制度。北方地區要加強商品房分戶熱計量裝置安裝的驗收管理。

(三)落實預售商品房質量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商品房質量承擔主要責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註冊執業人員,按照各自職責承擔相應責任。商品房預售存在質量問題的,購房人有權依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責任並賠償相應損失。承擔責任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有權向造成質量問題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追究責任。

(四)強化商品房預售質量保證機制。具有暫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提交的預售方案,應當載明企業破產、解散等清算後商品房質量責任主體,質量責任主體應當提供擔保函。質量責任主體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相應的賠償能力。各地要把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建立商品住房質量保證體系作為企業資質管理的重要內容。各地要鼓勵推行預售商品房質量保證金制度,研究建立專業維修制度。(壹)對預售商品房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各地要在近期對所有在建商品房項目進行清理整頓。對已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逐壹進行核查,準確掌握已預售的商品住房數量、正在預售的商品住房數量和尚未開盤的商品住房數量,並將清理情況公開;對尚未開盤的商品房項目,要責成房地產開發企業限期公開銷售。直轄市、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城市)和計劃單列市要在今年6月底前將清理結果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

(二)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各地要通過房地產信息網絡公開、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和現場檢查等方式,加強房地產市場行為監管,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對退房率高、價格異常、消費者投訴集中的項目,要重點核查。對違法違規的,責令限期整改,記入房地產信用檔案,並可暫停商品房網簽;拒不整改的,依法從重處罰,直至取消其開發企業資格,並將相關信息通報國土、稅務、金融、工商等相關部門,限制其參與土地購置、金融信貸等活動。

(3)加強房地產信貸管理。各地要積極拓展房地產信用檔案的功能和覆蓋面,發揮信用檔案的作用,將銷售行為、房屋質量、交付、信息披露等方面納入房地產信用體系。信用檔案應當作為評定企業資質的依據。違規銷售、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交付不符合交付條件的房屋、信息披露不及時、不準確等行為,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並公開曝光。

(4)嚴格相關人員責任追究制度。各地要加強對違法企業責任人的問責。對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責任人,無論其職務、崗位如何,都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對預售商品房管理中工作不力、失職的相關工作人員,要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對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五)監督檢查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各地要強化房地產部門的管理職能,加強房地產市場執法隊伍建設。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市、縣(區)房地產市場監管的指導和檢查。市、縣(區)房產部門應當建立商品房市場動態監管制度,加強銷售現場檢查;建設、規劃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加強監管。各部門要加強協作、溝通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信息通報和違法行為聯合查處機制。各地要暢通舉報投訴渠道,重視和支持輿論監督,積極妥善處理矛盾糾紛,及時公布處理結果。

其他商品房的市場監管參照本通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