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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對物業管理用房有哪些規定?

(1)建設單位按照物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地上總建築面積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業管理用房;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所有物業均為非住宅,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為《物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地上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二)物業管理用房應當與新建物業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其面積和位置應當在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中載明。(三)因依法調整規劃,物業竣工驗收後實測地上建築面積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地上建築面積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比例,對超出部分補充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確實無法補足分攤的,不足部分的相應價款按照物業管理區域內該物業的平均銷售價格繳納,並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納入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用於物業管理中的其他需要。(4)物業管理用房依法歸全體業主所有。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改變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