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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鄉規劃法規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的年度政府工作報告應當包括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情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規劃審批機關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接受監督。

第五十五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督察制度,對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審批機關應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進行動態監測。國務院批準的規劃實施情況由省級人民政府進行評估。

第五十六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違法建設的決定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停止建設;拒不停止施工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供水、供電單位停止向施工現場供水、供電。供水、供電單位接到通知後,應當依法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五十七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撤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作出行政許可的機關應當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