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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業主可以不交物業費?

下列情況下,業主可以不繳納物業費:

1.業主以房屋漏水、窗戶通風等質量問題為由拒交物業費。

2、質量問題已過保修期,不同意有償服務;

3.鄰居覺得租房不安全;

4.壹樓住戶建花園,樓上不同意;

5.小區有人養大型犬和家禽;

6.小區地面車位不在業主心中;

7.配套設施不全;

8.暖氣不熱;

9、施工現場噪音滾動發展,阻擋視線,施工中綠地被破壞;

10,鄰居私自改煙道味;

11,前樓座底樓燈;

12,店鋪照明或噪音,排氣汙染。車主可以找政府相關部門解決;

13,沒有享受到服務,如果房間空置,電梯不坐;

14,私自拆改建築結構,出現問題開發公司不給維修;

15,因公司* * *部位事故造成損失,對保險公司賠付金額及時間長不滿意;

16,有的車主因為沒有叫出租車,沒有及時付款;

17,還有業主因為孩子被鄰居家的小狗嚇到,要求物業公司減免物業費;

18,無理拒絕;

19,樓道打掃不徹底;

20.小區綠化不及時,綠地雜草不及時清理;

21,雨天未及時清理小區路面積水,下雪天未及時清掃積雪;

22.小區路燈、樓道燈損壞,未及時修復;

23.房子被偷了;

24.車輛被劃傷;

25.各種設施設備老化後,沒錢更換物業。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應當遵循合理、公開、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