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並向買受人出具《住房質量保證書》和《住房使用說明書》,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建築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對住房質量和性能的要求。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監理應當采取招標方式,選擇有資質、社會責任好的施工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