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企業的基本義務是保證物業的合理使用,維護房屋的公共秩序。如果將保護和保管全體業主和非業主的人身和財產的義務視為附加義務,則違背了物業服務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因為附加義務的責任遠大於物業服務合同中的主要義務,違背了合同中的誠實信用和對等原則。
物業有過錯的,負責賠償業主在小區丟失的車輛。物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在服務過程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造成業主財產損失的後果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