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四十壹條國家實行分類電價和分時電價。分類標準和分時方式由國務院確定。對同壹電網中相同電壓等級、相同用電類別的用戶,執行相同的電價標準。
第四十二條電力用戶容量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不得超越電價管理權限制定電價。供電企業不得擅自改變電價。
第四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收取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地方集資辦電收取額外電費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辦法。禁止供電企業在收取電費時收取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