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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饒市體育設施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本市體育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促進體育事業發展,增強人民體質,滿足市民開展體育活動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體育場所經營管理辦法》、《全民健身條例》和《上饒市全民健身實施方案(2016-2020)》。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開放服務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體育設施,是指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建設或者設置的用於開展體育活動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包括公共體育設施、學校體育設施和經營性體育設施。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體育行政部門是本市體育設施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縣(市、區)教育、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旅遊、金融、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第四條社會參與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捐贈、贊助、投資等方式參與體育設施的建設和運營,並依法享受財政、稅收、金融、土地等方面的優惠措施。第二章公共體育設施第五條公共體育設施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體育設施建設和管理的領導,將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會同市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等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公共體育設施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自然資源組織在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征求體育行政部門的意見,保證公共體育設施規劃的空間實施。第六條政府主辦公共體育設施的經費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的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經費,應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第七條公共體育設施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用地指標和公共體育設施規劃建設公共體育設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結構和環境條件,在舊城改造、新城和大型居住區規劃建設中,同步建設相應的公共體育設施。

各級人民政府在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綠地等公共場所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支持建設健身路徑、健身場所、市民球場等公共體育設施。需要設置體育健身設施的,由當地政府提供並負責維護和更新等日常管理。第八條居住區體育設施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體育設施。

新建住宅區配套建設的體育設施可根據需要設置在室內或室外。設置在室內的,人均建築面積不小於0.1平方米;設置在室外的,人均用地面積不低於0.3平方米。

已建住宅區達不到前款規定指標要求的,應當逐步改建和補充配套體育設施。第九條住宅區體育健身設施維護

政府出資建設或者配置的居住區體育健身設施,其維護和更新資金由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住宅區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負責建設單位使用的體育健身設施的維修,維修資金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或者以其他方式予以保障。確有困難的,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第十條公共建築配套體育設施建設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在規劃條件中明確公共體育設施的配置要求。規劃條件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第十壹條公共體育設施的改建、擴建、拆除和重建。

公共體育設施的改建、擴建和拆除,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公共體育設施的改建、擴建和重建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壹般不得低於原有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