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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收樓物業費怎麽收?

通常延期收樓的物業費收取是根據雙方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確定的,不同區域、不同樓棟的規定也不壹樣。比如武漢規定,開發商未能入住的,第壹年物業費按70%的比例收取,以後全額收取;成都規定,只要交房完畢,業主必須全額繳納物業費。

開發商延期交房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壹)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民法典》等法律規定,壹方違約,另壹方可以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停止違約、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等補救措施。《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第九條根據遲延時間分兩種情況處理開發商遲延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1.超過合理期限的,買受人有權選擇解除合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並可以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實踐中,買方經常要求賣方繼續履行,並支付遲延違約金。

2.逾期未超過壹定期限(如60天或90天)的,自本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開發商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付房價款萬分之(壹般約定為萬分之二或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違約金的確定。

應當確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第九條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者違約金計算方法。沒有約定的,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的數額按照下列標準確定,並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或者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同壹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標準確定。

(3)開發商辯稱違約金過高,請求減少的法律適用。

開發商往往辯稱逾期交付違約金過高,要求減少,因為《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以約定違約金過高為由要求減少的,應當在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基礎上適當減少。但根據《民法典》的意思自治原則,由於明確約定了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任何壹方違約都可以直接依據合同執行。如果減少違約金的數額,雙方關於違約金的約定就沒有意義了。

對此,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損失,綜合考慮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按照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衡量,並作出裁定。此外,民法典的立法本意無疑是鼓勵誠實守信,制裁違約,惡意違約的責任不能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