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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業費的八大理由

第壹,小區物業不負責小區內公共的維護,小區衛生也有壹些問題。

二是小區房屋建設存在壹些問題,如房屋漏水或上報後未及時解決。

第三,小區的安保不到位。

四是小區物業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謀取壹些不正當利益,私自收取停車費。

五是小區物業管理不到位,比如違章建築的搭建或者承重墻的拆除沒有及時制止。

第六,物業公司不公布相應賬目。

第七,物業公司超越選項,擅自使用小區公共場所。

第八,物業公司沒有簽訂物業合同。

物業費應該從業主收到收樓通知之日開始收取,而不是從購房合同中約定的物業交付之日開始收取。(如果開發商未通知業主收樓,因此延遲收樓,業主可以拒付此期間的物業費。)

2、物業公司未與業主簽訂合同,業主可以拒付。

3.物業管理公司要求的供暖、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產生的能源費用不在業主支付範圍內的,可以拒付。

4.如果物業服務質量太差,可以暫緩拒絕,但必須有有力的證據,找到實質性的解決辦法。

5.物業提供合同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業主有權拒絕支付。

6.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業主可以拒付擅自提高的部分。

7.因房屋質量問題未交房的,物業費由開發商支付。

8.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的審批文件原件,業主可以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