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小區房屋建設存在壹些問題,如房屋漏水或上報後未及時解決。
第三,小區的安保不到位。
四是小區物業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謀取壹些不正當利益,私自收取停車費。
五是小區物業管理不到位,比如違章建築的搭建或者承重墻的拆除沒有及時制止。
第六,物業公司不公布相應賬目。
第七,物業公司超越選項,擅自使用小區公共場所。
第八,物業公司沒有簽訂物業合同。
物業費應該從業主收到收樓通知之日開始收取,而不是從購房合同中約定的物業交付之日開始收取。(如果開發商未通知業主收樓,因此延遲收樓,業主可以拒付此期間的物業費。)
2、物業公司未與業主簽訂合同,業主可以拒付。
3.物業管理公司要求的供暖、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產生的能源費用不在業主支付範圍內的,可以拒付。
4.如果物業服務質量太差,可以暫緩拒絕,但必須有有力的證據,找到實質性的解決辦法。
5.物業提供合同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業主有權拒絕支付。
6.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業主可以拒付擅自提高的部分。
7.因房屋質量問題未交房的,物業費由開發商支付。
8.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的審批文件原件,業主可以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