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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強制人臉識別合法嗎?

在壹個社區強制人臉識別是違法的。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人臉信息屬於敏感個人信息。居民區的人臉識別輸入應該以自願為原則,不應該強制居民使用。

1.什麽是人臉信息?

人臉信息屬於《民法典》第1034條規定的生物特征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相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類信息。人臉信息的唯壹性、穩定性和可用性使得人臉識別技術在現實生活中得到廣泛應用,人臉識別在社區門禁系統中的應用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二、物業擬安裝人臉識別門禁系統設施,是否需要小區業主同意?

需要。安裝人臉識別門禁系統可能涉及資金籌集、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改建或重建等。這些事情需要業主來決定。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專有部分占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根據具體表決事項,至少應當經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和過半數投票人參加表決同意。對於壹些特殊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四分之三以上投票人參與表決同意。

3.錄入小區業主或居民的人臉信息需要什麽手續?

人臉信息是生物特征信息,屬於敏感的個人信息。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3條和第29條規定,應當由個人或者其監護人單獨批準。而且需要註意的是,收集的信息要在達到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內,不能過度收集。因此,不應要求所有人或住戶授予不受時間限制、不可撤銷和任意委托的人臉信息處理權。即便如此,也是格式條款,可以確認無效。

同時,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7條和第30條的規定,在處理(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披露等)之前,)個人信息,物業應以明顯的方式,用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地告知個人:

1.物業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2.個人信息處理的目的和方法、處理的個人信息的類型以及保存期限;

3.個人行使權利(如知情權、決定權等)的方式和程序。)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規定的;

4.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必要性及其對個人權益的影響;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4條* *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結合其他信息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類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生物特征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隱私信息,以隱私方面的規定為準;沒有規定的,適用個人信息保護規定。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七條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前,應當以顯著的方式,用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地告知個人下列事項:

(壹)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姓名和聯系方式;

(二)個人信息處理的目的和方式,處理的個人信息的種類和保存期限;

(三)個人行使本法規定的權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將變更部分告知個人。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三十條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敏感信息時,除應當告知本法第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告知個人處理個人敏感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對個人權益的影響;除依照本法規定外,不必通知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