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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管理,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城鄉建設和社會文化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

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對象包括歷史城市的自然格局和傳統風貌、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築、歷史文化風貌區、傳統村落、古樹名木、傳統地名、文物古跡和非物質文化遺產。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涉及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傳統地名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分類管理、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護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觀,保持和延續歷史文化名城的傳統格局和風貌。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區、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職責。第五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築和歷史風貌的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風貌區和傳統村落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歷史建築的結構安全、使用和修繕進行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

財政、土地、建設、城管、公安、消防、生態環境、水務、交通、林業和園林、旅遊、市場監督管理、民政、農業、宗教、港口、民防、地震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設立片區保護管理組織等方式,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區和傳統村落進行日常保護管理。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審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重大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審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的內容和調整方案;

(三)指導、協調和監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工作;

(四)指導和協調處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中的重大突發事件,審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中重大問題的解決方案;

(五)本級人民政府認為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由同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組成,其產生方式、任期和議事規則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可以邀請有關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列席,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經費投入。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實際需要,突出重點,統籌安排市財政對區財政的轉移支付資金。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經費用於人口普查、測量、認定、緊急搶救、學術研究、規劃、修繕補助、資助、獎勵等。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保護意識。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研究機構、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開展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的基礎研究和專業培訓。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投資、成立公益性組織、提供技術或者誌願服務等方式,依法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第二章保護名錄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制度,將下列保護對象列入保護名錄:

(壹)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和歷史建築;

(二)歷史地段;

(3)傳統村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對象。

保護名錄應當載明保護對象的名稱、位置、完成時間和歷史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