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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住宅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住宅物業管理(以下簡稱物業管理),是指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進行管理和維護。第三條物業管理活動應當以黨建為指導,堅持專業服務,落實業主自治。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涉及物業管理的行政處罰和執法主體進行梳理,列出清單並向社會公開。

對物業服務提供者舉報的違法行為和相關業主的投訴,有關執法單位應當依法及時查處。第五條市、縣(市、區)建設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市、區)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居(村)委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提供者的業務培訓和指導。第六條市建設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數字化平臺,推進智慧物業建設,提高物業管理水平。

鼓勵使用電子投票方式對業主決定的事項進行表決。第七條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業務培訓,協助處理物業管理糾紛,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第二章業主和業主組織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自物業管理區域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居委會提交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報告。

建設單位未及時提交的,業主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請求。第九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書面報告或者業主書面請求之日起60日內,指導組建業主大會籌備組。第十條籌備組由業主代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和建設單位人員組成,應當為單數。業主代表由居(村)民委員會推薦,不少於籌備組總人數的壹半。建設單位未派員參加籌備組的,不影響籌備組的成立。

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居(村)民委員會成員擔任。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布成員名單。第十壹條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自籌備組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向籌備組提供業主名單、房屋及建築面積清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 * *設施使用清單、物業服務用房清單等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資料。第十二條籌備組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壹)確認業主身份、業主人數及其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

(二)確定首次業主大會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三)起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四)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規則;

(五)制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確定候選人名單;

(六)起草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第十三條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通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第十四條籌備組應當自業主委員會依法備案之日起十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全部材料和籌備資金余額,移交後籌備組自行解散。

未在規定期限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請延長60日;延期或者延期期滿未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布解散籌備組,接管物資和資金,並在60日內指導組建新的籌備組。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未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或者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而未組織召開的,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報告。責令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限期舉行;逾期不舉行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業主舉行。第十六條對於尚未交付的物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交付物業時,應當將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書面告知業主。第十七條業主大會可以決定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履行業主大會授權的職責。

業主代表由業主以幢、單元或者樓層為單位選舉產生,總人數不少於50人。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由業主大會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