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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公共建築的所有權

小區的公共建築產權屬於小區業主。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場所屬於建築區劃內的道路”,除城市公共道路外,屬於業主所有。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和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 * *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 * *。

第72條業主擁有某些權利和義務* * *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樓內住宅、商品房時,轉讓* * *擁有權利和管理權。

擴展數據:

社區公共建築產權人的權利;

從法律調整的角度看,建築物區分之外的“業主”的權利只能依據不動產所有權的壹般規定;建築區劃中的“業主”權利需要專門的規則來確認和保護。眾所周知,隨著人口的增加,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土地短缺的加劇,基於土地使用權的高層建築或綜合體建築越來越普遍。

在壹個建築區域(通常稱為居住區),許多業主在壹個區域內形成了強大的社會關系。在這樣的社會條件下,有必要對所有制的概念進行重新定位。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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