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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臺到房間

嚴格來說這是違法的,因為如果開發商說的是真的,那麽他在設計的時候就可以做到位,妳買房後就不需要做裝修了!開發商往往利用購房者的心理,人為炒作所謂的“賣點”——比如這種陽臺可以是房間的壹招。他為什麽不直接給妳?那不是更實惠,更輕松,更吸引人嗎?

當然,如果真的要做這個改動,因為屬於既有建築改造,建議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應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物業和業主委員會(如有)批準,因為改造已經影響到建築的立面和造型、小區的物業管理、樓下住戶的安全,甚至可能影響到北樓住戶的日照;

2.因影響建築設計立面造型和建築結構安全,應經原設計單位同意;

而且我可以肯定的告訴妳,沒有上面的批準和認可,任何對現有建築主體(或結構)的改動都是不允許的。詳見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建築內部裝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0號)。相關內容如下:

第五條住宅室內裝飾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同意,擅自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2)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三)擴大承重墻原有門窗尺寸,拆除與陽臺連接的磚混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的;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頂、樓板、梁、柱支撐、墻體、連接節點和基礎。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自身重量和各種外力傳遞給基礎的主要結構構件及其連接節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六條裝飾裝修者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改變房屋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啟門窗;

(三)拆除供熱管道和設施;

(四)拆除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第(壹)、(二)項所列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項應當經供熱管理單位同意;第四條行為應當經燃氣經營單位批準。

第七條住宅室內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面荷載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

第八條衛生間、廚房防水層變更時,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定施工方案,並進行閉水試驗。

第九條裝修人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設計方案,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容的,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修企業承擔。

不知道以上回答能不能幫到妳。順珠

居家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