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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領物業維修基金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根據住建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挪用金額壹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壹級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