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鹹陽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範養犬行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和縣(市)範圍內犬只的免疫、登記、飼養、管理、收容及相關管理活動。市區範圍由市、縣(市)和楊淩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動物園、專業表演團體、科研機構等單位的軍警用犬和特殊用途犬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養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養犬管理工作,建立城區養犬管理協調保障機制,每年組織開展養犬管理專項整治活動,協調解決養犬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將養犬管理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條例的實施情況,並向社會公布。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轄區內養犬人做好狂犬病強制免疫工作,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轄區內流浪犬的控制和處置工作。第五條公安機關是市區養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登記;受理和處理對非法養犬行為的投訴和舉報;收容禁養犬和無證犬;捕捉無主犬,捕殺狂犬病;查處因犬只擾民傷人引發的治安案件;建立養犬管理信息系統和養犬管理電子檔案。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犬只的檢疫和免疫、狂犬病疫情監測和犬只無害化處理。

衛生主管部門負責預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預防控制人狂犬病的流行和疫情監測。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查處因飼養管理犬只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做好管理區域內違法養犬行為的勸阻和舉報工作。

財政、行政審批、民政、市場監管、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區養犬管理工作。第六條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下列養犬管理工作:

(壹)在本居住區開展依法、文明、科學養犬的宣傳教育;

(二)組織本居住區居民依法制定養犬公約,並監督實施;

(三)受理居民對非法養犬的舉報和投訴,並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四)調解因養犬引發的糾紛;

(五)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第七條業主大會可以將養犬自治事項納入管理規約。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勸阻和制止其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非法養犬行為。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第八條公安、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主動加強與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的聯系,指導居民區自行管理養犬。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和誌願者參與養犬管理活動。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科學養犬、預防狂犬病等宣傳教育工作。

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養犬知識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國家工作人員、公眾人物等。應當在促進依法文明科學養犬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鼓勵養犬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制定行業規範,倡導依法文明科學養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宣傳教育工作。第十條養犬人應當依法文明、科學養犬,加強自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影響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

鼓勵養狗人終身養狗。鼓勵通過收養方式收購犬只。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養犬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電子郵箱、網絡平臺、電子郵箱等受理渠道,收到舉報或者投訴後應當及時登記處理。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並向舉報人報告處理情況。第二章免疫和登記第十二條犬只實行強制免疫。

養犬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將犬只送至免疫點進行狂犬病免疫,並取得犬只免疫證明。

犬只狂犬病免疫應當根據疫苗的有效保護期定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