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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唐新波案

今天上午,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唐新波律師介紹,在不同的刑事訴訟中,“繼續偵查”和“補充偵查”屬於不同的法律概念。繼續偵查發生在偵查階段,補充偵查發生在起訴階段。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唐律師還表示,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檢察機關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需的證據材料。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機關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今天是2013新年的第壹天,也是刑事訴訟法修改後正式實施的日子。今天上午,大興檢察院根據新刑訴法啟動第壹次羈押必要性審查,對被羈押的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李某取保候審,李某被當場釋放回家。

案發後,李主動報警並在現場等候處理,可認定為自首情節。總的來說,李沒有繼續羈押的必要。律師說嫌疑人可以自己帶審查。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刑事律師唐新波表示,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第九十三條“羈押必要性的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不需要繼續羈押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湯律師介紹,“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可以由檢察院主動審查,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申請被動審查。唐律師說,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審前羈押率高是壹個普遍現象。“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引入,將防止超期羈押和不必要的羈押,有利於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降低訴訟成本。隨著中共十八大的臨近,地方政府新任政法委書記將面臨“穩定性”考驗。當地政法委書記也有了新變化。傳統上,地方政法委書記壹般兼任地方公安系統負責人,多年來壹直被詬病“幹預司法獨立”。今年地方黨委換屆了。新任政法委書記中,僅有8人兼任公安系統壹把手,此前的慣例可能被打破。

“這壹安排是對公、檢、法機關憲法地位的正常回歸。”“莊莉案”代理人、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唐新波分析,如果政法委書記兼任公安部門負責人,將形成壹個政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事實上領導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司法權和法律監督權是由行政權主導的,而不僅僅是幹預。

教育部社科委法律部召集人陳光忠教授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建議,“我建議最高法院對那些留有余地的刑事案件進行全國範圍的普查,防止出現佘祥林案、趙作海案那樣的冤假錯案。”他認為,應該取消地方政法委對此案作出決定的權力。因為這種權力不僅違背了訴訟的基本原則和直接言詞原則,而且屬於“審而不審”,壹旦發生錯案,很難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佘祥林案和趙作海案是由當地政法委協調決定的。這個慘痛的教訓要認真吸取,防止體制改革重蹈覆轍。

鑒於上世紀90年代中期,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任建新還是中央政法委書記。也有人提出,地方政法委書記可以兼任法院院長,既能加強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也能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檢察長和公安局長不適合做委員會的秘書。都是執法的中間環節。如果實在沒辦法有壹個,法院院長是最合適的政法委書記,總比別人強。”曾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的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科學中心副主任楊立新解釋道。

對於誰將在未來擔任政法委書記,劉並沒有給出明確的回答。她認為,無論是兼職還是全職,這主要是人事任命。需要分析實際情況,既與幹部自身能力和專業背景有關,也與地方公檢法三部門的協調有關。但針對司法系統的人兼任政法委書記的情況,劉還是肯定,這是法律意識的提升和增強,不再單純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

唐新波表示,政法委和公檢法部門的協調,應該更多體現在對面工作的協調上。政法委的領導應該更多體現在公檢法部門的領導,工作人員是否稱職,以及人選數量、考核、工作成效、績效考核等方面,而不是對個案的監督和幹預。

不管是誰在部門,都有壹個處理三個部門關系的問題。不是說哪個部門的人來做,而是做了以後各個部門的分工職能怎麽處理。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副廳長。他強調“尊重各部門的獨立性非常重要”。

唐新波表示,政法委和公檢法部門的協調,應該更多體現在對面工作的協調上。政法委的領導應該更多體現在公檢法部門的領導,工作人員是否稱職,以及人選數量、考核、工作成效、績效考核等方面,而不是對個案的監督和幹預。

不管是誰在部門,都有壹個處理三個部門關系的問題。不是說哪個部門的人來做,而是做了以後各個部門的分工職能怎麽處理。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副廳長。他強調“尊重各部門的獨立性非常重要”。昨天10: 50左右,湖南省長沙市晚報大道發生槍擊案。壹人面部中彈,另壹人被磚頭擊中頭部。當日下午,長沙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稱,初步查明,該案系債務糾紛引發。目前,芙蓉公安分局已控制涉案雙方,並成立專案組徹查此案。

今天上午,法晚記者聯系到事件中被槍擊傷者的哥哥、湖南某房地產公司老板李靜。他說,在房地產項目轉讓過程中與生意夥伴發生糾紛,雙方原本在湖南高院進行調解,但對方突然下了“黑手”,導致其弟面部受傷。後來他的弟弟奮起反抗,用磚頭將槍手擊傷。

律師稱槍手涉嫌故意殺人。

今天上午,記者就這起槍擊事件涉及的刑事法律問題采訪了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唐新波。

唐新波認為,在此次事件中,槍手彭持槍向李黛予連續射擊,第壹槍擊中對方頭部。這種行為有明顯的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行為,而不僅僅是互相教訓。李黛玉雖未被當場擊斃,但該行為已構成刑法中的故意殺人罪。

此外,槍手公然在街上攔截車輛,並向對方頭部連續開槍,影響十分惡劣,應予嚴懲。根據刑法規定,持槍者應被判處至少10年有期徒刑。

槍手涉嫌防衛過當。

針對槍手李黛予用磚頭將槍手打倒在地,然後多次掌摑槍手頭部的行為,唐新波認為,李黛予的行為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壹是受傷後還手,用磚頭將槍手打倒在地。這種行為是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害,防止槍手受到非法侵害。該行為符合刑法的“正當防衛”,依法不應承擔刑事責任。論壇背景

65438+10月20日,北京師範大學中國預防與研究企業家犯罪中心和《法律人》雜誌聯合發布《2012中國企業家犯罪媒體案例分析報告》。報告顯示,媒體公開報道的落馬企業家人數連續三年增加。企業家頻頻落馬,成為眾多媒體和社會關註的焦點。

首屆法治論壇於2013在北京舉行,由法制晚報社和京都律師事務所聯合舉辦。論壇的主題是“企業家的犯罪風險與法律防控”。張、王四新、、等知名法學專家,以及、楊照東、朱永輝、唐新波等知名刑辯律師齊聚壹堂,就企業家犯罪的成因、社會因素、刑事風險防範等進行了深入探討和交流。●新聞背景

5月14日,湖北宜昌壹女子因扶梯突然斷裂墜樓身亡。5月15日,廣東深圳壹名實習女護士在電梯門突然關閉時步出電梯,被碾壓致死。16年5月,壹名61歲老人墜入雲南玉溪市中醫院住院樓電梯,經搶救已停止呼吸...最近,中國發生了多起電梯致人死亡的事故。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5月17日發布的《關於加強電梯安全的緊急通知》,這些事故暴露出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維保工作不到位等問題。相關數據顯示,80%以上的電梯事故是由維保環節造成的,即後續維保不到位,這與特種設備的檢測、維修、更新等操作程序不規範有關。同時,大量老舊電梯帶病運行,增加了事故發生率。然而,國內壹些開發商為了降低成本,不顧人流量、載重物體和建築的結構和功能,選擇輕型電梯,導致事故頻發。在這種事故中,電梯制造商、開發商、物業公司、小區業主等電梯管理者和使用者,誰來為“致命電梯”負責?如何讓物業維修資金及時高效的用於電梯維修?這些問題已經成為公眾關註的焦點。

法律圓桌會議

唐新波,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唐新波:用戶第壹責任。

電梯能否安全運行與諸多因素有關,事故可能與電梯生產安裝單位有關,但電梯使用單位應是第壹責任人。只有確定第壹責任人,才能最大限度地幫助受害者,避免扯皮現象。

用戶主要包括以下五種情況:自行管理,電梯所有者為用戶;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使用單位;新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 *有產權的,業主通過書面協議明確使用單位;電梯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包含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可以約定使用人為使用人。

對於住宅電梯來說,電梯使用人其實是產權單位,因為大部分住宅電梯都是由業主委員會以合同的形式委托負責電梯的日常管理和維護。日常管理和維護對於電梯的安全運行非常重要。第壹責任人可根據權威部門的事故鑒定向最終責任方索賠。經濟觀察報記者沈念祖5月29日,南昌大學校長周文斌被帶走後的第20天,江西省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決定免去其全國人大代表職務。據接近江西省紀委的人士透露,周文斌案與南大新校區基建和後勤保障有關。

代理過多起高校行賄案件的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唐新波說:“由於壹些領導幹部在思想上缺乏警惕性,把這種節日‘紅包’、‘禮金’當成簡單的人情往來,往往來者不拒。這也導致了節日期間壹些領導幹部腐敗犯罪的‘高發期’。”“權力期權化”是劉誌和受賄案的另壹個特點,即他在交易時沒有攫取利益,而是等待多年甚至退出權力系統後,以各種借口收取利益。在劉誌和停止關註基礎設施多年後,他向壹位基礎設施商人借了20萬元投資股市。據知情人士透露,雖然劉誌和寫了壹張借條,但他顯然無意歸還。截至案發時,劉誌和尚未歸還該筆借款。唐新波律師認為:“這種現象危害極大,隱蔽性極強。”在高校基建腐敗案中,不僅校長,還有大量與基建相關的人落馬。他們往往利用學校征地、擴建、改建或裝修的機會,收受建築商、包工頭、工程承包商的賄賂,為他們承攬工程、支付費用打開方便之門。辯題壹:私信拍賣合法嗎?

唐新波(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根據《拍賣法》第六條“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的或者依法處分的物品和財產權利”,委托人對拍品享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但信件拍賣需要解決兩個權利問題:壹是信件所有人同意並授權;另壹種是文字著作權人的同意和授權。就本案而言,委托人無權委托拍賣江洋先生捐贈的信件,因為江洋先生的贈與附有受贈人的義務,是作為紀念品保存,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公開。知道江洋先生的說法後,拍賣公司無權再次拍賣,否則將構成* * *侵權,立即停止拍賣是明智之舉。當然,並不是所有的信件都不能拍賣。如果在著作權保護期內著作權人與所有權人約定或者著作權保護期後所有權人委托,可以拍賣。

論據二:誰應該先擁有財產權和隱私權?

唐新波:我認為從版權侵權的角度來說,信拍更能實現權利。信的作者是著作權人,信的閱讀對象僅限於收信人。如果要發表,需要作者的同意和授權。所以,與其說是財產權和隱私權的沖突,不如說是所有權和著作權的沖突。當然,所有權的處置不得侵犯他人包括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因此,如果作者的著作權還處於保護期,當然需要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和授權,否則就侵犯了著作權人的權利,造成壹系列法律後果。

論據三:拍賣委托人的信息是否應該保密?

唐新波:我國拍賣法沒有規定委托人的信息不能公開。委托人信息的保密以委托人自身要求為限,通過與拍賣人簽訂保密協議的方式約定。我國拍賣法規定,委托人不得參與競買自己的拍品,拍賣行不得拍賣自己所有的拍品。因此,從公平原則出發,拍賣人應向競買人說明委托人的情況,便於競買人和買受人監督。當然也可以由工商部門立案監管。

專家建議如何應對名人信件被拍賣?

唐新波:對拍賣行來說,要嚴格審查委托人是否擁有所有權和處分權,確認權利來源的合法性;其次,要考察書信的版權保護期是否已經過了,如果還在保護期內,要考察是否得到了著作權人的授權。委托人還要註意自己是否有完整的所有權和處分權,是否取得了著作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同時,作為市場監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應加強監管,要求拍賣行按規定提交相關委托手續和權利資料。如果沒有完整的所有權和版權處置權,要求拍賣行不得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