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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管理占用的樓道空間?

占用樓道公共區域違反消防法、物業管理條例、民法典等。業主占用樓道公共區域,侵害相鄰業主權益。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可以要求其停止占用。如果* * *使用的零部件損壞,也可能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利益。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將臨時占用和挖掘的道路、場地恢復原狀。公共* * *區域屬於全體業主所有,任何業主不得占用。個別業主占用公共* * *綠地的,小區業主委員會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這種行為是對權益的侵犯。門口走廊屬於* * *所有,業主不能占用。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室外走廊不屬於業主私人所有,屬於房屋的公共部分,屬於建築物全體業主所有。所以作為私人,是不允許占用室外走廊空間的。

公共* * *走廊屬於* * *使用區域,鄰居強占公共* * *走廊是對相鄰業主權益的侵害。有關詳細信息,請參閱以下內容:

首先,業主可以要求鄰居停止占用,將樓道恢復原狀。

其次,如果鄰居繼續占用公共走廊,可以向小區物業投訴,請求幫助解決鄰居占用公共走廊的問題。

再次,如果小區沒有物業或者物業處理不力,可以向業委會投訴,要求督促鄰居停止占用,將樓道恢復原狀。

然後,如果小區沒有業委會或者業委會沒有作用,可以向小區管理部門投訴。比如向社區居委會投訴;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投訴等。

最後,如果仍無法解決糾紛,可以收集相關資料,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要求停止侵權,恢復樓道原狀,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圈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利益。因維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將臨時占用和挖掘的道路、場地恢復原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道路屬於所有權人,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

占用樓道公共區域可以向誰投訴?

去城管,綜合執法投訴。如果是同壹小區的公共區域、公園等被人占用。,可以向小區物業管理和居民代表投訴。根據法律規定,居民區內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予以處罰並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強制清除,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在道路、走廊、空地等公共區域或者私自設置地下鎖等設施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和營業用房時,其部分* * *所有權和* * *管理權壹並轉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占用、處分部分所有權人,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確認處分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