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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遼寧海城買商品房,簽合同,辦理產權,發票。

買房壹次性付款簽合同需要註意什麽?

為了少花錢,我借錢準備壹次性付款,定金交了。接下來,我簽了合同,買了拍賣行。就算壹次性交了錢,當時好像也拿不到正式的。我說檢驗合格後通知妳。有人說合同要備案,我了解的很少。謝謝大家!

如果他能預售商品房,簽約後必須備案,否則不符合預售條件。如果他有,合同壹式三份,即:甲方(開發商留存)、乙方(買方留存)並備案(房產局留存);所以簽完合同備案後,妳就應該拿到乙方的合同了。

簽合同的時候,條款的格式和內容是固定的,因為現在合同是網上簽的,裏面的內容主要是關註壹次性付款方式,房屋的位置、面積、單價、總金額;雙方關於面積確認和面積差異處理的約定,如:房屋的確切面積以房產管理部門出具證明時的實測面積為準,出具證明時多退少補乙方已支付的房款。如果逾期交貨,我會把我們簽訂的合同文本復印給妳,從第五條開始,因為前面的都是微電腦輸入,所以簽字的時候看壹下就行了,供妳參考。

第五條面積確認和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約定以建築面積(本條均簡稱面積)為基礎進行面積確認和面積差異處理。

如果當事人選擇設定價格,本條不適用。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的,雙方同意按照第__1__種方式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1)面積以房產局測繪面積為準_ 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_ _ _ _ _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拒絕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過3%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房價款絕對值超出3%的部分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的面積

面積誤差比= ×100%

承包面積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訂補充協議。

第六條付款方式和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3種方式按期付款:

1.壹次性付款:總房款人民幣(大寫:)於年月日壹次性付清。

2.分期付款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3.其他方式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七條買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付款,按照下列第1種方式處理:

1.根據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30日,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如果買方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經賣方同意,合同將繼續履行。自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四(該比率應當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賬款是指根據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到期應付賬款與本期實際支付的賬款之間的差額;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按照相應的分期付款金額與當期實際支付金額的差額確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交貨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年月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3種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商品房已經驗收合格。

2.該商品房已經通過綜合驗收。

3.該商品房已分期通過綜合驗收。

4.該商品房已經取得交付使用批準文件。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或變更合同外,賣方可據實延長合同:

1.發生不可抗力,且出賣人自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15日內通知買受人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賣方逾期交貨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的,按照下列第1種方式處理:

1,根據逾期時間分別計算(不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內,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30日,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累計已付款的65,438+00%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如果買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合同應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四(該比率應當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規劃設計變更協議。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或者經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質量或者使用功能造成下列影響的,出賣人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商品房的結構形式、戶型、面積、朝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送達後15日內就是否退房給予書面答復。買受人未能在通知到達後1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的,視為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照銀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拒絕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壹條移交。

商品房達到交付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應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未能出示證明文件或者證明文件不齊全的,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房,逾期交房的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如因買受人原因不能按期交付,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該商品房視為已按期交付給買受人。

第十二條出賣人保證所售商品房無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

如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該商品房無法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出賣人對裝飾和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當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附件三)。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列第1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應當雙倍支付裝飾、設備差價。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出賣人對基礎設施和配套建築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關的下列基礎設施和配套建築在下列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交付時,水、電、暖滿足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使用條件;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執行第9條中的協議;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90日內,將出賣人要求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照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的,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_ _ _ 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六條保證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房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應當自該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房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明確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

在商品房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賣方的原因造成的損壞,賣方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方承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屋頂使用權歸業主_ _ _ _ _ _ _所有。

2.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外墻使用權屬於業主_ _ _ _ _ _ _ _ _ _ _ _;

3.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命名權屬於出賣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屬於出賣人_ _ _ _ _ _ _ _ _ _所有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買受人的房屋僅作住宅使用,買受人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約定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使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照占地面積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以下1方式解決:

1.提交臨沂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壹致後,可簽訂補充協議(附件4)。

第二十壹條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本合同及其附件中,空白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連同附件*** 11頁壹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1份,買受人1份,臨沂市房地產管理局1份,_ _ _ _ _ _ _。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山東省臨沂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登記備案。

賣方(簽字):買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理:授權代理人:

簽名):

(簽名)

年年月月年年月月年年

簽署日期:

備案機關(蓋章):

負責人(簽名):

申請日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附件壹:房屋平面圖

附件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

附件三:裝修及設備標準

好好看看處理違約的壹些標準。可能每個公司約定的金額不壹樣。

期房不能驗收,驗收以後再來。壹般來說,合同中容易發生糾紛、違約率較高的條款如下:

壹個是發貨時間。

鑒於該條款,房地產買賣合同壹般都有“因不可抗力導致逾期交付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的表述。這個協議的條款是否合理,附帶的註釋是否明確,壹般買家很容易知道是什麽意思。我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地震、洪水、戰爭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依據此法,房地產買賣合同中設定的“不可抗力”的約定,應該說是正確的。然而,在房地產交易中,壹些開發商現在已經延伸和擴大了這壹條款。例如,有些合同對“不可抗力”有如下註釋:因不可抗力或賣方無法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的自然災害和其他意外事故而延遲交貨的,賣方不承擔責任。這樣的約定顯然是賣方對自己的免責範圍過於寬松,有違法理。出賣人不能將開發商自身的過錯,如對市場判斷不準、項目設計修改不正確、工期延誤、資金不到位等因素歸結為不可抗力,也不能將意料之外的季節性影響和上級行為歸結為不可抗力,從而免除自己的違約責任。所以在簽訂合同時,要特別註意合同中“不可抗力”是如何定義的。

第二是住房面積。

壹般來說,對於商品房這種特殊商品來說,合同約定的面積應該有誤差,但誤差不應超過合理範圍。壹旦雙方約定了房屋面積誤差範圍,開發商就應該嚴格遵守。而如果誤差超出了約定的範圍,其實就是開發商違約,不履行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方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甲方有權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因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使壹方遭受損失的,責任方除依法免除責任外,還應負責賠償。”因此,出賣人交付的房屋超出雙方約定的面積誤差範圍的,買受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及相應賠償。

有這樣壹個案例:某單位職工購買了壹套外銷房,當時與其簽訂合同的某代理公司在合同中對購買面積的誤差寫道:“乙方(買方)購買的該單元建築面積為94.8平方米(暫測面積)。房屋竣工後,實測面積與暫測面積有出入的,甲乙雙方按銷售價格多退少補。”

因為這位先生當時沒有請律師驗房,所以交房後,賣方告訴他實測面積變成了124.5平方米,他還以合同中有這樣的規定為由,要求買方支付多出來的面積。客戶覺得被騙,訴至法院,但法院判決他敗訴。原來,根據對合同中該條款本質含義的解釋,合同簽訂後,雙方均已允許所購房屋的臨時實測面積與實測面積存在誤差,但無論誤差超過或減少多少,均采取多退少補的方式。

如果進壹步分析這壹條款,會發現合同履行中會出現兩種情況:壹是實測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然後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退款;二是實測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此時,無論多出多少平方米,買受人都必須按照實測面積補足多出面積的全部房款,不能要求解除合同或退房。從目前房產交易中因面積產生的糾紛來看,後者占上述兩種情況的絕大多數,因為這種操作模式不僅有利於在賣房時以相對較少的房價吸引購房者,而且需要購房者後期補齊多出來的房價,購房者沒有依據不交這筆錢,只能自認倒黴。

因此,在簽訂買受人合同時,買受人也應有權要求開發商修改條款內容或另行簽訂補充條款。例如,該子句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進行修改:

(1)測區誤差小於3%(假設,下同)的,不予結算;如果誤差超過3%,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甲方應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2)或寫:房屋竣工後,本合同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誤差在3%以內的,甲乙雙方按銷售價格結算;如果誤差超過3%,乙方有權要求終止合同,甲方應負責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是質量問題。

目前,房屋質量問題在期房交易合同中較為常見。由於住房是壹種商品,其特點是購買周期長,交易過程中手續繁雜,相關因素復雜,尤其是購買預售型的期房。這些復雜的因素往往讓購房者在簽約購房時難以辨別所購商品的真假,而只有在商品房交付後,隱藏在交易中的矛盾才陸續顯露出來。結果給買家帶來了很多麻煩,甚至造成了很大的損失。在目前的糾紛中,由於房屋質量問題,購房者與開發單位之間的矛盾占了相當大的比例。而這其中有相當壹部分是開發商的宣傳承諾與交付使用的房屋實際質量相差甚遠造成的。

按照標準化運作模式,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中應體現房屋質量的公示內容。建築質量問題是壹個特殊的問題。現有的法律法規主要側重於對施工單位的管理,施工單位的質量不是以開發商是否驗收為依據,而是以質檢站的質量檢測結果為依據。但按照慣例,質檢結果壹般只是項目主體做出的結論,壹些購房者認為的細節問題並不包含在質檢內容中。因為質量的好壞,不能簡單用壹句話來說。

壹般來說,購房者對建築質量的反映主要集中在裝修和格局的變化上;水、電、氣、管道的暢通;門、窗、家具的缺陷等問題,並且壹清二楚。所以,解決這類問題,購房合同是最有效的武器。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壹定要白紙黑字寫清楚質量要求,切不可僅憑開發商的廣告或口頭承諾。

四是違約條款。

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壹些商品房開發商或代理商會列出許多關於買受人違約責任的苛刻條款,千方百計規避出賣人違約責任的約定;或者雖然約定了買賣雙方的違約責任,但是買賣雙方對違約責任的約定是不公平、不平等的,這對於買方來說是極不尋常的。因此,買受人在與出賣人簽訂預售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出賣人的違約責任,力求雙方違約責任的公平對等。

例如,有的開發商或代理商的合同對買賣雙方的違約責任約定如下:“買受人未及時付款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如買受人逾期20天未付款,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並沒收買受人已支付的首付款和房價款。出賣人未按期向買受人交付房屋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並有權要求賣家雙倍返還定金。”顯然,在上述條款中,對賣方違約的描述是不完整的,買賣雙方的違約責任是不對等的。

商品房買賣中,作為出賣人,不僅要按合同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還要按合同約定的條件(面積、位置、裝修標準、工程質量檢驗合格證等)交付房屋。).因此,上述關於出賣人違約的完整表述應為:“出賣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條件向買受人如期交付房屋,...”。此外,既然出賣人有權在買受人逾期20天的情況下解除合同並沒收買受人已支付的定金和房款,那麽也應該規定“出賣人逾期20天(不是180天)的情況下,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雙倍返還定金和房款”,這是公平公正的。

另外,“出賣人有權沒收買受人支付的房價款”的條款本身就是違法的。

第五,物業管理。

在簽訂物業合同前,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看是否有違規或欺騙購房者的行為。目前,在簽訂物業合同時,主要應註意以下幾點:

1.進入房屋居住時,第壹次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的時間最長應為兩年。兩年後,購房者組成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選聘新的物業管理公司,委托其管理物業。

2.簽訂物業合同前,要明確購物行業的類型是公寓還是住宅(住宅分為甲級住宅、乙級住宅、普通住宅等。).不同類型的物業有不同的管理標準和收費標準。

3.部分收費項目提前征收,違反相關規定。如果壹些小區的有線電視臺還沒有接通,就收費;有的物業承諾安裝視頻門口電話,安裝前提前收費。

4.有些費用未經批準就先執行。物管公司的壹些費用需要相關部門審批後才能收取。壹些物業公司在審批還沒通過的情況下就提前收費也是不對的。

5.各種借口下的各種費用。壹些物業公司為了多收費,制造各種借口,比如裝修協調費。這些都是物價部門和相關部門禁止的。

消費者在簽訂物業合同時,應仔細查看物業收費標準。對於未納入標準的收費項目,可要求對方出示相關部門的證件,否則有權拒付。

簽訂合同時要特別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查看開發商的“五證兩書”原件是否齊全,即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商品房建設工程預售許可證、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抄下證號。

房屋的宏觀規劃(主要是外部環境)要詳細約定。如戶型、綠化、相關配套、開發商對社區的承諾等。,可以以“附頁”或“附條件合同”的形式簽訂。

約定房屋面積。建築面積、套內面積、套內面積及其測算方法應當明確,開發商關於面積的宣傳資料應當寫入合同。

交付時間和預期交付條件應具體明確。比如交房的裝修標準,物業的服務項目,收費等。,同時明確違約責任。註意,開發商利用“合理延期”的權利,將交付時間拖延太久。

明確辦理房產證的具體時間以及沒有房產證或房產證延期的違約責任。

房屋的保修期限和範圍。根據國家判定質量問題的標準,確定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並對維修期限和條件做出約定。

買房簽合同時要註意:

1.盡可能買現房或者準現房。這樣可以避免很多風險,比如窗臺高、凈高低、陽臺設計不合理、房子太小、管道設備層、房子未完工、室內有害氣體、改變房屋結構、裂縫等表面質量問題。

2.盡量壹步到位直接簽合同,不用交定金,不用簽認購書,否則容易被動,受限制。真的要交押金,不要交太多。雖然在簽正式合同之前,定金壹般是可以退的,但是不要自尋煩惱。

3.依法將開發商在樓書或廣告中的承諾寫入補充協議。如果開發商不同意寫,可以提前準備壹個小錄音機,記錄開發商的口頭承諾。

4.簽訂合同時,應依法簽訂物業管理協議,防止物業管理費發生變化(漲價等。)入住時。

5.列出應付費用,避免亂收費。

6.註意律師代表誰。目前在房地產領域,辦理房地產業務的律師有三種,包括:開發商的律師、銀行的律師、業主的律師。只有業主自己聘請的律師才能為業主自己說話。

7.簽訂盡可能詳細的補充協議(註意審核賣方提供的補充協議),或者集體簽訂;並明確如何承擔違約責任,退房與否。退房的費用是多少?不退房怎麽承擔違約責任?很多業主,簽完合同,除了自己的簽名,其他的字都是別人的字體,太被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