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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茂·諾沙灣物業通告

對物業服務不滿意,物業費要交,這是很多業主都知道的常識。但是,為什麽不拒絕交物業費呢?如何處罰和督促物業改善服務?服務折扣。物業費可以打折嗎?很多業主其實對這些問題都不是很清楚。今天,我們就通過壹個案例來看看。

三十出頭的李先生是世茂諾沙灣小區的壹名店主。2065438+2007年7月與世茂物業簽訂《物業服務手冊》,約定世茂物業為李先生所有商鋪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4.5元。

交了壹個季度的物業費,李先生因為對物業的服務不滿意,拒絕繼續交物業費。

李先生認為,世茂的物業收費標準過高,服務、設備、設施不符合業主的基本要求,與收費標準不符。雜草叢生、地磚破損、路面不平整、房屋漏水回潮、汙水倒流等諸多問題。李先生說,業主有義務繳納物業費,世茂物業也應該盡到自己的工作職責,而不繳納物業費就是履行抗辯權。

除了不交物業費,李先生還向黃島區靈山衛街道辦事處反映了問題,並與世茂諾沙灣四期、五期商鋪業主共同簽署了《重大質量問題反饋函》。此外,李先生還通過視頻、照片等方式,保留了房屋漏水、滲水、反水等問題的證據。

世茂物業未能收取物業費,故壹紙訴狀將李先生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李先生支付三年物業費13076.7元,逾期繳納物業費23538438+0元。

世茂物業的理由簡單直接: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就在這裏,不可能不交物業費。房屋漏水、滲水、反水問題應由管理部門或開發商承擔,與物業無關。至於業主拍攝的視頻和照片,世茂物業認為都是片段,不能完整客觀地反映物業履行物業服務的全部內容。

法院判決明確:物業服務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物業公司要求按照合同標準收取物業費符合合同約定,予以支持。同時,根據李先生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世茂物業提供的物業服務存在壹定缺陷,雙方發生糾紛,進而導致業主拖欠物業費,不屬於惡意拖欠,故對世茂物業主張的違約金不予支持。

這其實是類似案件的標準判斷:物業和業主之間有約定,業主應當接受物業提供的服務,按照約定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但如果業主有證據證明物業服務存在瑕疵,則無需繳納物業費的滯納金。

對於業主是否可以因為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有缺陷而拒付物業費,在法律領域壹直有兩種觀點:

壹種觀點認為,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有瑕疵,說明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標準。也就是說,物業公司沒有完全履行義務,業主也可以拒絕履行義務,拒絕繳納物業費。

另壹種觀點認為,物業公司即使服務不到位,但仍然提供管理服務。根據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公平公正的原則,業主應向物業公司交納物業費。

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支持後壹種觀點,理由如下:

業內主流觀點認為,物業服務的特點類似於公共服務,服務範圍廣泛,包括公共綠化和維護、公共設施維護、保潔和保安等。,而且小區業主數量多,服務需求差異化,不可能完全滿足。如果允許部分業主以社區某壹方面工作存在瑕疵為由拒交物業費,可能會導致方向錯誤,造成不良循環。

因此,法官在承辦此類案件時,通常會考慮整體,目的是幫助物業公司更好地為全體業主提供服務。如果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物業公司存在重大違約行為或造成侵權並給業主造成損失,業主以物業服務有缺陷為由拒交物業費,法院基本不會支持。

那麽,如果對物業服務不滿意,應該如何處罰和督促物業改善服務呢?

正確的姿態是通過業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如果還是不行,我們會根據合同聘請其他物業管理公司。

有點難,不是嗎?正確的事情從來都是艱難的,但我們應該堅持正確的道路。

畢竟每壹次心臟被擊中,都是壹個更強點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