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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縱火者怎麽賠償?

6月30日22時許,成華區首都國際城發生火災。據警方通報,犯罪嫌疑人尹某某(男,40歲,四川雅安人)在前妻許某某放火焚燒其位於首創國際城6單元14樓的住宅後跳樓身亡。尹某某放火致徐某某死亡。樓內其他居民被及時疏散,沒有造成人員傷亡。

縱火者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群眾遭受的財產損失應該由誰來賠償?記者就此采訪了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師鄭慕瓊和四川省淩影和實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曾文忠。

1.今天淩晨國際城發生火災,現在警方報告有人縱火。縱火者應該承擔什麽樣的責任?

鄭慕瓊:縱火引起火災,刑事上涉嫌放火罪。縱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刑法規定,凡超過14周歲的人,都應當以放火罪負刑事責任。

在民事上,放火導致他人人身、財產損失,屬於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2.縱火者對群眾的財產損失應如何承擔責任?

鄭慕瓊:縱火犯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可以是根據被害人的請求進行經濟賠償;也可以是要求將受損房屋和財產恢復原狀。

現在嫌疑人已經死亡,我該怎麽辦?

鄭慕瓊:刑事責任方面,需要公安機關進壹步調查。如果確定嫌疑人已經死亡,案件將被駁回。

民事責任方面,侵權人死亡的,繼承人以遺產數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數額超過遺產範圍的,繼承人願意支付的可以支付,不願意支付的,不強制支付。如果找不到賠償義務人,或者賠償義務人沒有支付賠償能力,受害人只能自己承擔部分損失。

4.除了縱火者,還有其他單位或個人對群眾的財產損失負責嗎?

這個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責任壹般來源於約定或者侵權,由縱火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有人買了財產險,保險公司可能會因為合同承擔賠償責任。

5.在救援過程中,如果占用消防通道,影響救援,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擅自占用消防通道的人應該承擔什麽樣的責任?

鄭慕瓊:占用通道的,可能會受到警告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在民事責任方面,有證據證明占用消防通道確實影響救援,導致火災損失擴大的,占用消防通道的人也可以承擔損失擴大的民事責任。

6.如遇火災等重大突發事件,物業管理公司應履行哪些義務?

曾文忠: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物業的公共部位和設備進行檢查,並提供相應的服務。根據《消防法》規定,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維護管理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此外,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和法律規定,維護和管理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包括民法典在內的《物業服務條例》也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保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救援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7.采訪中,有居民反映,火災發生後沒有收到物業管理公司的疏散通知,也沒有火警或廣播的預警。如果造成了損失,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應該承擔壹定的責任?

曾文忠:如果發生火災,物業服務企業應立即通知附近居民疏散,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但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只負責其管理的公共區域的基礎設施和治安秩序。如果火災只是業主或其他人引起的,物業沒有過錯。只有當物業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導致火災發生或損失擴大時,才應承擔法律責任。但壹旦發生火災,需要物業協助做好工作,比如采取措施防止火勢進壹步擴大,保證消防通道暢通,減少損失。

8.隨著夏季的到來,防火成為保障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要求。對於火災等意外有什麽好的建議嗎?

曾文忠:第壹,物業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各部門、各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對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培訓。

二是對業主或者非業主進行消防宣傳教育,督促、引導業主或者非業主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三是組織防火檢查,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消防設施和消防安全標誌,配置消防器材,並定期組織檢查維護,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五,確保消防通道疏散,確保安全出口暢通。